商標被核駁的十大原因與事前預防方式: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怎麼辦?
很多品牌主以為商標申請只是「填表、繳費、等證書」。實務上,商標審查並不是形式作業,而是會檢查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是否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指定商品或服務是否明確,以及是否有其他不得註冊事由。
智慧財產局說明,商標註冊申請案會經過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如果審查認為沒有不得註冊事由,會發給核准審定書,申請人繳交註冊費後才會公告註冊並核發商標註冊證;如果審查認為有不得註冊事由,會先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若意見被採納,商標可能核准,若未被採納,商標就會被核駁。
所以,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不等於案件已經死亡,但也不是可以放著不管。真正關鍵在於:核駁理由是什麼?有沒有申復空間?要不要減縮商品服務、聲明不專用、補充證據、修改策略,甚至重新申請?
一、商標核駁不是單一原因,常常是多個問題疊在一起
商標核駁最常見的誤解,是把問題想得太單純。例如:
「是不是名稱跟別人一樣?」
「是不是商標局不喜歡這個字?」
「是不是類別選錯?」
「是不是補個說明就好?」
實務上,商標核駁常常不是單一問題,而是多個風險一起發生。例如,品牌名稱本身識別性偏弱,又指定了過寬的商品服務,剛好前案中還有一件讀音近似的商標。這時處理方向就不能只寫「我們不一樣」,而要同時處理識別性、商品服務範圍與近似混淆問題。
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也提醒,申請前應先了解申請流程、審查相關規定,並至商標檢索系統查詢是否已有他人註冊近似商標,以提升註冊機率。
二、實務統計觀察:最常見的商標核駁風險分布
以下是依代理實務觀察整理的「常見核駁風險分布」,不是智慧財產局官方統計。實務上,不同產業會有差異:餐飲、食品、保養品、電商、教育課程、顧問服務、醫療相關商品的核駁原因都不完全相同。
|
排名 |
核駁原因 |
實務常見程度 |
常見發生情境 |
|---|---|---|---|
|
1 |
與在先商標近似 |
約35% |
品牌名稱、英文讀音、圖形、觀念與前案接近 |
|
2 |
識別性不足 |
約25% |
名稱太描述、太通用、太像商品說明 |
|
3 |
商品/服務名稱不明確 |
約12% |
類別選錯、名稱太籠統、指定項目過寬 |
|
4 |
不具識別性部分未聲明不專用 |
約8% |
LOGO中含描述性文字、產地、品質、用途 |
|
5 |
商標圖樣與申請內容不一致 |
約5% |
圖樣、名稱、顏色、文字版本不一致 |
|
6 |
涉及產地、品質或性質誤認 |
約4% |
名稱暗示產地、成分、療效、官方認證 |
|
7 |
涉及他人在先權利 |
約4% |
姓名、肖像、著作權、公司名稱、著名標識 |
|
8 |
含官方標誌、國旗、機關名稱等 |
約3% |
誤用政府、國際組織、認證或官方元素 |
|
9 |
代理人、經銷商、合作方搶註疑慮 |
約2% |
有業務往來卻申請他人先使用商標 |
|
10 |
其他公序良俗或不得註冊事由 |
約2% |
不雅、誤導、違反法令或特殊敏感標識 |
這個表最大的意義不是告訴品牌主「哪一種最多」,而是提醒:商標申請前應該先做檢索、識別性判斷與商品服務規劃。大多數核駁風險,其實在送件前就能先看到影子;問題是很多人等收到通知書才開始照鏡子。
三、商標被核駁的十大原因與預防方式
原因一:商標識別性不足
識別性不足,是最常見的商標核駁原因之一。商標的功能是讓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如果一個名稱只是描述商品內容、品質、功能、用途、產地、材料或服務特色,審查上就可能被認為不具識別性。
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說明,通用標章或名稱只是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功能;例如某些業界通用名稱或標章,通常不能讓消費者識別特定來源。
常見高風險名稱包括:
「好喝咖啡」用於咖啡飲品;
「天然保養」用於保養品;
「快速設計」用於設計服務;
「台灣伴手禮」用於食品;
「專業顧問」用於顧問服務;
「健康生活」用於健康食品或生活用品。
事前預防方式
品牌命名時,不要只追求讓消費者一看就懂,也要保留足夠的品牌識別空間。描述性文字可以放在副標、廣告文案或商品說明中,但核心商標名稱最好具備創意性、暗示性或任意性。
如果品牌已經使用描述性名稱,可以評估加入獨創文字、特殊圖形、設計化LOGO,或累積使用證據後再評估申請策略。但要注意,設計化不一定能完全補救文字本身識別性不足的問題。
原因二:與在先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
這是商標核駁中最常見、也最容易讓客戶不服氣的原因。很多品牌主會說:「我們的LOGO不一樣啊!」但商標近似不是只看一模一樣,而是看整體外觀、讀音、觀念、主要識別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以及是否可能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智慧財產局說明,商標近似判斷應以商標圖樣整體觀察,但仍會注意消費者較關注、事後留存印象的主要識別部分;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不是對立,而是相輔相成。
智慧財產局的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也指出,判斷商標近似或商品/服務類似時,應考量個案上是否已達可能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
事前預防方式
送件前應至少做三層檢索:
第一,文字檢索:中文、英文、音譯、縮寫、同音字、近似字。
第二,圖形檢索:LOGO、吉祥物、圖案元素、幾何圖形、動物圖像。
第三,商品服務檢索:不只看同一類,也要看類似商品或服務。
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提供申請中、已註冊及被核駁商標資料,目的之一就是讓申請人在申請前及早發現可能構成混淆誤認的近似商標,降低被核駁及權利衝突風險。
原因三: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不明確
商標權的保護範圍,是由商標圖樣加上指定商品或服務共同決定。很多申請案不是商標名稱本身有問題,而是商品或服務名稱寫得不清楚、太籠統、分類錯誤或超出實際營業模式,導致補正或審查困難。
智慧財產局提醒,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如果不夠具體明確或涵義不明,會妨礙分類審查,也無法確認權利保護範圍,並增加補正往返時間;申請人應盡量採用國內市場已習用或慣用名稱,且以實際已有使用或確實有使用意圖的項目為主。
事前預防方式
不要只照公司營業項目複製貼上。公司營業項目和商標指定商品/服務不是同一件事。
餐飲品牌可能同時涉及第30類食品、第32類飲料、第35類零售、第43類餐飲服務;電商品牌可能不只要申請商品類別,也要評估第35類網路零售;顧問公司可能涉及第35類企業管理顧問、第41類教育訓練或第42類軟體服務。
商品服務應該依實際商業模式規劃,而不是把看起來相關的項目全部塞進申請書。塞太多不會變強,只會讓審查變得像塞車。
原因四:不具識別性部分未聲明不專用
有些商標整體可以註冊,但其中一部分文字或圖形缺乏識別性,例如商品描述、品質說明、產地、服務性質、通用名稱。這時智慧財產局可能要求申請人聲明不就該部分主張專用權。
智慧財產局程序審查基準提到,若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審查人員可能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說明有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的不得註冊事由;申請人得以書面聲明不就該不具識別性部分主張專用權,以克服相關不得註冊情形。
事前預防方式
設計LOGO時,應把「核心品牌名稱」和「描述性文字」分清楚。例如:
核心品牌:SUNRIVER
描述性文字:天然果乾、台灣製造、精品咖啡、專業顧問、健康生活
描述性文字可作為包裝或廣告使用,但如果放進商標圖樣中,可能需要聲明不專用。送件前應先判斷哪些是品牌識別,哪些只是商品服務說明。
原因五:商標圖樣、名稱或使用態樣不一致
有些案件的問題不是法律上不能註冊,而是申請資料本身不夠一致。例如申請圖樣是「ABC及圖」,但商標名稱填寫不完整;圖樣上有簡體字,申請資料卻用正體字描述不清楚;指定顏色與圖樣不一致;申請圖樣和實際使用版本不同。
智慧財產權e網通商標系統提醒,商標名稱應與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相符,商標權以請准註冊的商標圖樣為限;商標名稱僅用於方便稱呼,不受商標法保護。
事前預防方式
送件前應確認:
實際要保護的是文字、圖形,還是文字加圖形?
商標圖樣是否為最終版本?
是否要指定顏色?
圖樣中是否有簡體字、外文、標點、特殊符號?
商標名稱是否與圖樣相符?
實際使用版本是否與申請圖樣一致?
如果品牌還在改LOGO,不宜急著送固定版型的組合商標。可以先評估文字商標,等LOGO穩定後再申請圖形或組合商標。
原因六:商標使人誤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
商標如果容易讓消費者誤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材料、產地、來源、功效或認證,也可能有不得註冊風險。
常見例子包括:
商品不是日本製,卻用容易讓人以為日本來源的名稱或圖樣;
保養品沒有醫療效果,卻使用暗示療效的文字;
食品不是有機認證,卻使用容易讓人誤認有機認證的標識;
一般課程服務,卻使用容易讓人誤認官方或國家認證的名稱。
事前預防方式
品牌命名與圖樣設計時,應避免讓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產生錯誤期待。尤其食品、保健品、保養品、醫療器材、教育課程、金融服務、官方認證相關服務,審查與市場風險都要更謹慎。
不要為了行銷效果,把品牌名稱寫得像政府核可、國際認證、醫療效果或特定產地來源。行銷可以有想像力,但商標不能太會演。
原因七:涉及他人在先權利,例如姓名、肖像、著作權或公司名稱
商標申請不能侵害他人在先權利。實務上常見問題包括使用名人姓名、肖像、角色圖像、他人作品、合作方名稱、設計公司未授權圖樣,或與他人公司名稱、著名標識產生權利衝突。
智慧財產局「認識商標」頁面也說明,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已有在先註冊或申請的商標,若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可能不得註冊。
事前預防方式
送件前應確認:
LOGO是否為公司自行創作或已取得授權?
是否使用圖庫、字型、AI工具、素材模板?
是否涉及名人、網紅、肖像或角色?
是否使用合作方、供應商、海外品牌、代理品牌名稱?
委託設計是否有著作財產權移轉或商標申請授權?
商標申請前,不只要查商標資料庫,也要確認圖樣來源與權利鏈。商標能不能註冊是一件事,註冊後會不會被別人主張侵權,是另一件事。
原因八:含有國旗、政府機關、官方標章或容易誤認官方關係的元素
商標如果包含國旗、國徽、政府機關名稱、官方標章、國際組織標誌、檢驗標章或容易讓人誤認官方關係的元素,通常會有高度核駁風險。
常見情境包括:
使用國旗或國徽設計;
使用政府機關名稱或類似名稱;
使用「國家級」「官方」「認證中心」等易誤認文字;
使用看起來像檢驗合格章、認證章的圖樣;
使用國際組織或公益機構標誌。
事前預防方式
除非確有法律依據或授權,品牌名稱和LOGO應避免使用官方、國家、政府、認證、檢驗、協會或國際組織等元素。若只是想表達「專業」「可信」「高品質」,應改用品牌語言與證據,而不是把商標設計得像公文章。
原因九:代理人、經銷商、合作方搶註或意圖仿襲疑慮
商標法中特別規範,有些情況下即使他人商標尚未註冊,若申請人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卻意圖仿襲申請註冊,也可能構成不得註冊事由。
智慧財產局相關判斷說明指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的立法意旨,在於防止與他人有特定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者,非出於自創而仿襲註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事前預防方式
經銷、代理、設計、代工、合夥、加盟、跨境合作時,應先把商標申請權、使用權與註冊權約定清楚。不要讓海外代理、台灣經銷商、合作廠商或設計公司「順手」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品牌商標。
對品牌主而言,核心商標最好由真正的品牌權利人申請。對代理商而言,若要申請品牌商標,必須有明確授權,否則未來可能變成合作破裂時的第一顆地雷。
原因十:其他公序良俗、違法或特殊不得註冊事由
商標如果含有不雅、歧視、違反公序良俗、違反法令、誤導大眾、妨害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不得註冊內容,也可能被核駁。
這類案件數量相對少,但一旦發生,通常不容易補救。尤其近年品牌喜歡用諧音、挑釁、黑色幽默或網路梗命名,雖然短期容易吸引注意,但若碰到不得註冊事由,品牌投入越多,損失越大。
事前預防方式
品牌命名不要只看流量,也要看可長期使用性。能紅一天的梗,不一定能成為十年的品牌。尤其涉及性暗示、暴力、歧視、宗教、政治、災難、醫療、官方認證等敏感議題,應先做風險評估。
四、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有哪些處理選項?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不建議只憑感覺回覆「我們跟前案不同」。應先拆解通知書中的理由,再選擇策略。
選項一:提出申復理由
如果認為審查意見有爭取空間,可以提出申復,說明商標整體外觀、讀音、觀念不同,商品服務不類似,消費者族群不同,交易管道不同,或商標具有識別性。
適合情境:
近似程度不高;
商品服務差異明確;
商標有特殊設計或觀念差異;
可提出市場使用資料或識別性證據;
前案與本案交易市場不同。
選項二:減縮或修正指定商品/服務
如果核駁原因主要在商品或服務類似,可評估減縮指定商品/服務,避開與前案高度類似的範圍。這在近似商標案件中很常見。
適合情境:
前案只卡住部分商品服務;
申請範圍原本過寬;
品牌實際不會使用某些項目;
減縮後仍能保留核心商業價值。
選項三:聲明不專用
如果問題是不具識別性部分,可以評估聲明不就特定文字或圖形主張專用權。智慧財產局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說明,不具識別性部分若可能使申請人誤以為可單獨主張權利,或使消費者及競爭同業對權利範圍產生疑慮,可能有聲明不專用的必要。
適合情境:
商標整體有識別性;
其中部分文字只是商品說明;
審查意見主要要求聲明不專用;
聲明後不影響核心品牌保護。
選項四:補充使用證據或識別性證據
如果商標本身識別性偏弱,但已長期使用並累積市場辨識度,可以提出使用證據,主張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可準備資料包括:
銷售發票;
廣告投放資料;
官網與社群使用紀錄;
新聞報導;
消費者認知資料;
參展資料;
通路銷售資料;
包裝與商品照片;
市場占有率或營業額資料。
選項五:與在先權利人協商
若本案確實與在先商標接近,但雙方商品服務、使用市場或商業關係有協調空間,可以評估協商同意書、共存協議或授權安排。
但要注意,台灣審查並非只因取得同意書就必然核准,仍要看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協商只是選項,不是萬能鑰匙。
選項六:分割申請案
如果只有部分商品服務有核駁風險,其他部分可能先取得核准,可評估分割申請案,讓風險較低的部分先行處理。
適合情境:
多類別申請;
部分商品服務被前案卡住;
品牌急需某些類別先取得權利;
不想讓全部案件一起被拖住。
選項七:重新設計或重新申請
如果核駁理由非常強,例如商標與在先商標高度近似、識別性明顯不足、名稱本身不適合註冊,與其硬申復,不如評估重新命名、重新設計或重新申請。
這不是認輸,而是成本控管。花半年去救一個本來就不穩的名稱,有時不如提早換一個能長期使用的品牌。
選項八:核駁確定後提起行政救濟
如果智慧財產局作成核駁審定,申請人不服,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智慧財產局也說明,如果不服智慧局處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但行政救濟需要成本、時間與法律論證,是否值得進行,應看商標價值、使用規模、核駁理由強弱、替代品牌成本與成功機率。
五、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的SOP
第一步,確認期限
先確認通知書答辯期限,不要把時間花在情緒上。核駁理由不會因為你很委屈就自動消失。
第二步,拆解核駁理由
分辨是識別性問題、近似問題、商品服務問題、不得註冊事由,還是程序或資料問題。
第三步,檢索前案與市場資料
若涉及近似商標,應重新檢索前案的圖樣、商品服務、權利狀態、使用情形與市場定位。
第四步,評估申復空間
不是每件都值得硬拚。應評估成功機率、時間成本、商業價值與是否有替代方案。
第五步,決定處理策略
可能是申復、減縮、聲明不專用、補證據、分割、協商、重新申請或放棄。
第六步,準備書面意見
申復理由要對準審查理由,不要只寫品牌故事。商標局要看的是法律要件、事實證據與混淆可能性,不是創業血淚史。
第七步,建立下次申請預防清單
每一次核駁都是一次風險回饋。若公司未來還會申請系列商標,應把此次核駁原因整理成內部命名與送件規則。
六、ippass建議:商標核駁最好的處理方式,是送件前先預防
商標申請前,建議至少做以下檢查:
第一,識別性檢查
名稱是否只是描述商品或服務?是否太通用?是否具有品牌識別功能?
第二,近似檢索
中文、英文、讀音、觀念、圖形、同類與類似商品服務都要查。
第三,商品服務規劃
不要照公司營業項目複製,也不要無限制擴張。依實際商業模式指定商品服務。
第四,圖樣版本確認
確認文字、LOGO、顏色、圖形與實際使用版本是否一致。
第五,權利來源檢查
確認LOGO、字型、素材、AI圖、設計稿是否取得商標申請與商業使用權利。
第六,不專用風險判斷
若LOGO中含描述性文字、產地、品質、規格或服務說明,先評估是否可能需要聲明不專用。
第七,海外布局檢查
如果未來要進軍日本、美國、歐盟、中國或東南亞,不能只看台灣檢索結果。
商標核駁不是世界末日,但會拖慢品牌上市、平台備案、招商合作與維權進度。真正專業的商標策略,不是收到核駁才寫漂亮答辯,而是在送件前就把高風險坑洞先填掉。
FAQ
Q1:收到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是不是代表商標已經被駁回?
不是。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是審查機關先告知可能不得註冊的理由,讓申請人有機會陳述意見或補正。若申復理由被採納,仍可能核准;若未被採納,才可能作成核駁審定。
Q2:商標核駁最常見原因是什麼?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與在先商標近似,以及商標識別性不足。前者通常涉及混淆誤認判斷,後者通常涉及名稱是否只是描述商品或服務內容。商品服務名稱不明確也是常見補正或審查障礙。
Q3:商標被核駁後,可以修改商標圖樣嗎?
通常不能把原申請商標改成另一個實質不同的新商標。若品牌名稱或圖樣本身問題很大,實務上多半要評估重新申請。可以處理的方向通常是申復、減縮商品服務、聲明不專用、補充證據或其他程序策略。
Q4:只要提出申復,商標就有機會通過嗎?
有機會,但要看核駁理由強弱。若只是商品服務範圍過寬或不專用問題,處理空間較大;若與在先商標高度近似,或商標明顯缺乏識別性,申復成功機率就要保守評估。
Q5:商標申請前一定要做檢索嗎?
法律上不一定強制,但實務上非常建議。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也建議申請前至商標檢索系統查詢是否已有他人註冊近似商標,以提升註冊機率。
若您收到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建議先確認期限與核駁理由,不要急著放棄,也不要只憑感覺回覆。不同核駁原因有不同處理方式,可能需要申復、減縮商品服務、聲明不專用、補充使用證據、與在先權利人協商,或重新規劃申請。
若您的品牌準備上市、上架電商、招商加盟或進軍海外,建議在商標送件前先完成識別性判斷、近似檢索與商品服務規劃。商標核駁可以處理,但最省錢、最省時間的方式,永遠是送件前先把風險看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