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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忘記繳納,力士科技案給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警示
2026-09-04

專利年費忘記繳納,力士科技案給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警示

企業取得專利後,真正要管理的,不只是「有沒有證書」,而是:

這件專利今天是否仍處於可主張的法律狀態?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3017號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就是一件值得所有持有海外專利的台灣企業注意的案例。

本案涉及力士科技所有的美國第7,812,409號專利。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認定,該專利因逾期未繳納專利維護費,自2018年11月19日起處於失效期間,直到2023年5月23日才復權成功。

但在專利尚未復權前,力士科技已於2022年5月23日對競爭同業及其下游客戶寄發專利警告函,並向相關下游客戶主張競爭同業可能侵害該專利。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認定,力士科技在專利失效期間仍對競爭同業及其下游交易相對人主張權利,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這件案件真正值得企業注意的,不只是「年費漏繳」。

更重要的是:

企業在對外行使專利權以前,有沒有重新確認該專利在當下的法律狀態?

一、力士科技案發生了什麼事?

本案涉及美國第7,812,409號專利。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該專利自2018年11月19日起,因逾期未繳納專利維護費而進入失效期間,直到2023年5月23日才完成復權。

而公平會調查認定,力士科技在2022年5月23日已寄發警告函,並向相關下游客戶主張競爭同業可能侵害該專利。

依處分書記載,警告函內容包括要求停止侵害專利的行為、確認相關產品數量、支付適當損害賠償,並表示若未於指定期限前回覆,將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專利權。

爭議的核心 therefore 很清楚:

在進行上述維權行為時,系爭專利尚未復權。

 

二、專利年費不是行政小事,而是權利存續問題

很多企業在專利核准後,會把年費或維護費視為行政管理工作。

但年費是否依期限完成,直接關係到專利是否持續有效。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說明,符合維護費規定的專利,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maintenance fee,專利可能因未繳費而失效;若要恢復權利,必須另外提出相關petition並符合規定。

因此,企業不能只記錄:

「專利已核准」

更應持續管理:

「專利目前法律狀態」

專利曾經核准,與今天是否仍可正常行使,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三、委託國外代理人,不等於企業可以不查核

依公平會處分書記載,力士科技主張,美國代理人未支付專利維護費,也未通知公司繳費,因此導致系爭專利失效。

但公平會同時指出,系爭專利的法律狀態可以透過USPTO網站查證,而專利權人本身亦可掌握或查核專利維護費繳納與專利有效狀態。

因此,企業在未核實專利是否仍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就向競爭同業及其下游客戶積極主張權利,並未善盡應有的查核注意義務。

這對企業的實務意義很直接:

案件工作可以委外,但維權前的最終權利查核不能省略。

尤其涉及:

  • 發專利警告函
  • 要求停止銷售
  • 向客戶主張侵權
  • 要求損害賠償
  • 啟動授權談判
  • 準備提起侵權訴訟

都應先重新確認官方法律狀態。

 

四、為什麼一封專利警告函會涉及公平交易法?

專利權人依法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但當警告函直接寄給競爭對手的客戶、經銷商、供應商或其他交易相對人時,它就可能直接影響市場交易。

公平會在本案指出,下游客戶收到侵權警告後,可能因難以立即判斷專利權狀態或為避免訴訟風險,進一步拒絕或減少與競爭者交易。

因此,是否已經產生實際營業損失,不是唯一標準。

只要行為具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就可能進入《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審查範圍。

公平會最後命力士科技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這提醒企業:

警告函不是單純的法律文件,也是一種可能影響市場交易的商業行為。

 

五、現在發專利警告函,企業還要注意什麼?

公平交易委員會目前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企業發函前,應至少確認:

  • 專利是否仍合法有效
  • 權利範圍是否明確
  • 被控侵權事實是否具體
  • 發函對象是否適當
  • 是否已完成必要的先行通知程序
  • 是否具有足夠侵權分析或鑑定基礎
  • 發函內容是否可能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即使形式程序完成,如果內容本身仍涉及不公平競爭,公平會仍可能依個案審查。

所以安全的專利維權流程,不應只是:

「請律師發函。」

而應該是:

確認權利 → 分析侵權 → 查核法律狀態 → 評估發函對象 → 檢視競爭法風險 → 再對外主張

 

六、對台灣企業最大的警示:不要只管理「案件」,要管理「權利狀態」

力士科技案真正值得企業重新檢視的,是專利管理制度。

一份只記錄國家、專利號、申請日、核准日的Excel,還不足以支撐完整的智慧財產權風險控管。

真正有價值的專利管理,不是問:

「公司有幾件專利?」

而是問:

「目前有多少專利處於可確認、可管理、可依法行使的狀態?」

 

七、企業最容易忽略的4個專利管理風險

1. 專利核准後就不再追蹤

專利證書只能證明曾經核准,不代表今天仍然有效。

2. 年費全部交給代理人,公司沒有第二套期限控管

只要一個提醒環節失效,就可能沒有第二層防線。

3. 只有付款紀錄,沒有官方狀態確認

「已付款給代理人」與「官方程序已完成」並非同一件事。

4. 只做侵權比對,沒有查專利是否仍可主張

產品是否落入請求項是一個問題;專利本身是否仍具有效權利基礎,是另一個問題。

兩者都必須確認。

 

八、ippass建議:專利維權前至少完成5道查核

第一道|確認專利法律狀態

確認專利號、專利權人、權利期間、維護費、是否曾失效及復權。

第二道|查詢官方資料庫

重要案件不應只依內部Excel或舊報告,應直接確認官方最新資料。

第三道|確認有效權利範圍

確認準備主張的請求項是否仍具有可主張基礎。

第四道|完成侵權比對

確認被控產品確實具有落入請求項的具體分析基礎。

第五道|檢視警告函與競爭法風險

尤其發函對象是競爭對手客戶、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時,更應提高審查層級。

 

FAQ|專利失效與警告函常見問題

Q1:美國專利沒有繳維護費,會發生什麼事?

符合維護費規定的美國專利,如未依期限繳納maintenance fee,可能因未繳費而失效。

USPTO另設特定復權程序,是否能恢復權利,仍須依個案程序與官方紀錄判斷。

Q2:年費交給國外代理人管理,公司還需要自己追蹤嗎?

建議需要。

尤其在準備對外行使專利權以前,應再次確認官方法律狀態。

Q3:可以直接把專利侵權警告函寄給競爭對手的客戶嗎?

不能只看自己是否擁有專利。

還應確認專利權有效性、侵權事實、發函程序,以及是否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上的不公平競爭問題。

 

專利真正的價值,在於「現在仍可被正確行使」

力士科技案提醒企業:

專利管理不能在核准那一天結束。

真正完整的流程應包括:

申請 → 核准 → 年費管理 → 法律狀態追蹤 → 權利變動管理 → 維權前重新查核

尤其擁有大量海外專利的企業,更不應只依賴單一國外代理人的提醒機制。

較穩健的做法,是建立:

國外代理人+台灣端案件管理+企業內部責任人+官方資料庫查核

多層交叉管理。

在寄出警告函、要求停止交易或啟動訴訟以前,企業首先要確認的,不只是:

「對方有沒有侵權?」

而是:

「我們今天準備主張的這件專利,現在到底處於什麼法律狀態?」

這才是專利維權真正的起點。

 

ippass|專利年費與權利狀態管理

企業如持有美國、日本、歐洲、中國或其他國家專利,建議定期核對:

專利法律狀態、年費期限、繳費紀錄、官方資料庫、代理人回報、失效/復權紀錄,以及維權案件的權利基礎。

ippass可協助企業進行專利年費管理、案件期限追蹤及專利權狀態整理。

律典智慧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律典國際智慧產權法律事務所
ippas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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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13017號處分書。
制度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智慧財產權警告函處理原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維護費及相關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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