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院」商標部分遭廢止:三年未使用,註冊與繳費還不夠
「商標已經註冊,也按時繳費,為什麼還會遭廢止?」近日「烏龍院」商標爭議,讓許多品牌經營者重新注意商標使用問題。對企業與創作者而言,取得註冊只是權利管理的開始。除了掌握延展期限,更要確認商標實際用在哪些商品、服務,以及能否提出相對應的使用證據。
「烏龍院」發生什麼事?先釐清廢止範圍
依智慧局2026年10月19日說明,本案依各項指定商品、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所有權利一律廢止。
| 本案項目 | 智慧局說明的處理結果 |
|---|---|
| 第43類「旅館」服務 | 有實際使用事證,維持註冊。 |
| 第43類其餘餐廳、養老院等服務 | 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廢止相關註冊。 |
| 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指定商品 | 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廢止註冊。 |
依10月19日公開報導,本案當時尚未確定,當事人仍可依法尋求行政救濟;本文不將行政處分寫成法院確定判決。商標部分註冊遭廢止,也不代表漫畫作品的著作權消失。
制度說明:三年未使用,為什麼可能遭廢止?
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可能被廢止;被授權人有使用者,則有例外。這不是時間一到就自動失效,也不是申請廢止的人自動取得商標。[3]
本案應使用的法律用語是「廢止」。商標異議或評定成立所涉及的「撤銷」,屬不同制度,不宜混稱。
商標法第5條要求使用具有行銷目的,並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品包裝、服務相關物品、商業文書或廣告,包括網路形式,都可能涉及商標使用,仍須依實際內容判斷。第65條第2項並規定,三年未使用廢止案件的答辯通知送達後,商標權人應證明使用事實,不能只提出註冊證書。
對台灣企業的影響:有經營品牌,仍須對得上註冊項目
企業可能同時布局商品、零售、餐飲或其他服務,但一項業務的使用證據,不能當然維持所有指定項目。同一類別,也不代表只要使用其中一項,就一定能保住整類註冊範圍。
對創作者而言,作品持續曝光、出版,與商標是否實際用於茶飲、餐飲等指定項目,是需要分別檢查的問題。這是制度上的提醒,並非認定本案當事人實際如何經營;本案完整處分書與證據卷宗未取得,無法據此評斷個別證據或預測救濟結果。
常見錯誤:品牌經營者容易忽略的四件事
- 以為繳費、延展就能取代使用。延展處理權利期間,使用證據則用來證明實際營業中的商標使用,兩者須分別管理。
- 以為知名度能取代每個項目的使用證明。知名品牌仍須面對指定商品、服務的使用審查,不能只靠「大家都知道」答辯。
- 以為發一篇貼文就一定足夠。廣告可能構成使用,但須有真實行銷內容並符合交易習慣;只為保住註冊而象徵性刊登,未必獲採認。[4]
- 有授權合約,卻沒有被授權人的使用資料。授權關係與實際使用須能連結,應同步蒐集商品、服務、日期與交易相關資料。[5]
ippass建議:把使用證據納入日常案件管理
建議每半年做一次商標使用盤點;這是管理建議,並非法定申報週期。先列出各件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再核對實際業務及證據缺口。
| 應盤點事項 | 建議保留資料 |
|---|---|
| 商標如何呈現 | 商品、包裝、店面招牌、服務頁面及原始檔案。 |
| 使用時間與對應項目 | 具日期的型錄、廣告、網頁網址與截圖,並標示對應商品或服務。 |
| 真實交易或營業情況 | 訂單、發票、出貨與服務紀錄,與商標呈現資料互相勾稽。 |
| 授權他人使用 | 授權契約、使用人資料與被授權人的實際營業證據。 |
以上是整理方向,不是「備齊即保證成功」的清單。證據仍須依使用期間、交易方式與具體商品、服務整體判斷。[5]
收到廢止通知時,應立即確認送達日、答辯期限、廢止申請日及爭議項目,再整理相應期間的證據。不要以為收到通知後補發廣告就能解決;第63條第3項對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在申請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的情況,另有排除規定。[3]
FAQ:商標三年未使用常見問題
Q1:商標註冊十年有效,為什麼中途仍可能被廢止?
十年是商標權期間;是否有未使用等廢止事由,仍須另外判斷。完成延展不等於免除使用要求。
Q2:授權別人使用,可以維持商標嗎?
被授權人的使用可作為維權依據,但應證明授權關係及符合規定的實際使用,不能只憑一份未落實的合約。
Q3:商標被廢止後,其他人就能自由使用或直接取得嗎?
不能直接下結論。仍須確認處分範圍與救濟狀態、其他商標權及相關權利;他人申請註冊也須另外接受審查。本案更不代表漫畫著作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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