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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類商標是什麼?電商與零售業最容易申請錯的類別
2026-08-07

第35類商標是什麼?電商與零售業最容易申請錯的類別

很多電商品牌申請商標時,第一句話就是:「我是在蝦皮、momo、PChome 或官網賣東西,那我是不是申請第35類就好了?」這個問題非常常見,也非常危險。因為第35類確實常與電商、零售、批發、廣告、企業經營有關,但它不是萬用類別,更不能直接取代商品本身的類別。

第35類不是護身符,它不能代替商品類別。

智慧財產局說明,申請時所指定的「商品」是市場上行銷流通販售的產品;「服務」則是為他人提供無形的勞務。例如家具工廠製造並販賣自己製造的家具,指定的是第20類家具;但家具店匯集各式家具,提供消費者選購服務,則是第35類家具零售批發服務。這個例子就是商品商標與零售服務商標最清楚的分界。

所以,電商品牌不能只問:「我有沒有在網路上賣?」而要問:「我是在賣自己的商品?還是在提供零售/批發/代銷/選物/平台服務?還是兩者都有?」

一、第35類到底保護什麼?

第35類是服務類別,常見內容包括廣告、企業經營、企業管理、辦公事務,以及零售批發相關服務。對電商、零售店、選物店、代理商、品牌通路商、行銷公司、顧問公司來說,第35類可能非常重要。

但重點是:第35類保護的是「服務」,不是自動保護每一項商品本身。

例如:

您經營一個網路選物店,替消費者匯集多個品牌商品,提供線上選購、展示、購物服務,第35類可能是核心。

您自己設計並販售保養品,商品瓶身上使用自己的品牌名稱,第3類保養品商品通常不能忽略。

您自己設計服飾並在蝦皮販售,第25類服飾商品通常仍是核心;若您同時以品牌經營服飾零售服務,第35類才進一步評估。

您開咖啡品牌,販售咖啡豆與掛耳包,可能要看第30類商品;若同時經營咖啡豆零售、網路購物或選物服務,再評估第35類。

因此,第35類不是「只要我有賣東西就申請」。真正要看的是,品牌在市場上到底扮演什麼角色:製造者、品牌商品商、零售商、平台、代銷商、廣告服務提供者,還是綜合型通路。

二、商品商標與零售服務商標有什麼不同?

這是電商品牌最容易弄錯的地方。

1. 商品商標:保護商品本身的品牌來源

商品商標是用在商品本體、包裝、標籤、吊牌、容器、商品頁面上的品牌識別。例如:

第3類:保養品、化妝品、香氛、清潔用品。

第5類:藥品、醫療用製劑、部分營養補充品。

第25類:衣服、鞋、帽。

第30類:咖啡、茶、糕點、糖果、調味品等。

第32類:飲料、果汁、啤酒以外飲料等。

如果您的商標主要是貼在商品上,讓消費者知道「這個商品是某品牌出的」,那商品類別通常非常重要。

2. 零售/批發服務商標:保護提供選購服務的品牌來源

第35類的零售批發服務,重點在於提供消費者或交易對象選購商品的服務,而不是商品本身。

例如:

服飾零售服務;

化妝品零售批發;

食品零售批發;

網路購物服務;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代理進出口服務;

商品展示與促銷服務;

廣告與行銷服務。

智慧財產局在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中也提醒,零售服務本身有其內涵,不能把第35類當成無限制擴張的容器;若同時列舉過多特定商品零售批發服務,可能與實際經營型態不合,甚至造成後續維權及使用義務問題。

簡單說:

商品類別,是保護「你賣的商品」。
第35類,是保護「你提供的零售、批發、廣告、商業服務」。
兩者可以互補,但不能互相取代。

三、為什麼只申請第35類,可能保護不到商品本身?

很多電商品牌會說:「我都是在網路上賣東西,所以我申請第35類網路購物服務就好了吧?」這要非常小心。

如果您是自有品牌商品,商品本身也使用該品牌,例如保養品瓶身、衣服吊牌、食品包裝、咖啡豆包裝、手機殼包裝都標示品牌名稱,這時商品類別很可能才是第一層核心保護。

只申請第35類,可能會出現以下缺口:

別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品牌,您卻沒有該商品類別的註冊基礎。

平台要求商品品牌權利資料時,第35類服務可能不足以證明您對商品本身的商標權。

未來通路、代理、經銷、授權談判時,對方會問商品類別是否已保護。

品牌被仿冒時,仿冒者通常抄的是商品品牌、包裝與商品頁,而不一定是您的零售服務。

因此,電商品牌如果是「自有商品品牌」,通常不能只看第35類。第35類可以是通路或服務層保護,但商品類別仍應依實際商品內容規劃。

四、第35類常見三種情境:電商、零售、廣告怎麼選?

情境一:我在蝦皮、momo、PChome 或官網賣自己的商品

如果您主要販售自有品牌商品,例如:

自有品牌保養品;

自有品牌服飾;

自有品牌食品;

自有品牌咖啡豆;

自有品牌寵物用品;

自有品牌手機配件;

自有品牌文創商品;

第一步通常是先確認商品本身屬於哪一類。因為消費者看到的是商品品牌,而不是單純零售服務。

例如:

保養品通常先看第3類;

服飾通常先看第25類;

食品、咖啡、茶、糕點等可能看第29、30、32類等;

寵物食品與用品要依商品性質另行分類;

手機殼、3C配件也要依商品性質判斷。

如果您同時以該品牌經營官網商城、網路商店或平台店鋪,並希望保護零售服務名稱,再進一步評估第35類。

情境二:我不是製造商品,而是選物、代銷、代理、零售

如果您的品牌主要是選物店、通路、代銷平台、代理多個品牌商品,消費者認得的是您的「店鋪或平台服務」,而不是商品本身由您製造,那第35類的重要性會提高。

例如:

進口生活選物店;

美妝選品平台;

母嬰用品零售平台;

服飾選物店;

多品牌電商商城;

代理銷售服務;

特定商品零售批發服務。

這時,第35類可能是核心。但仍要注意,若您後續推出自有品牌商品,就要另行評估商品類別,不能只靠原本的第35類。

情境三:我提供廣告、行銷、品牌顧問或代營運服務

第35類也常見於廣告、行銷、企業經營、企業管理顧問等服務。

例如:

廣告代理;

社群行銷;

品牌顧問;

電商代營運;

市場研究;

企業管理顧問;

商業策略規劃。

如果您的品牌是提供行銷服務,而不是販售商品,第35類可能很重要。但如果您同時販售課程、電子書、軟體系統、設計商品或實體商品,就要再看第41類、第42類或其他商品類別。

五、「網路購物服務」和「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不是完全一樣

第35類裡還有一個細節很容易被忽略:不是所有網路販售都等於同一種服務。

智慧財產局說明,「網路購物服務」的服務性質屬於綜合性商品零售;而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網路購物服務,會因商品結構、消費對象、購物環境等不同而呈現不同經營特色,原則上可能互不類似。

這代表,如果您只是經營特定商品的專賣型網路商店,例如化妝品零售、服飾零售、食品零售,未必等同於泛稱「網路購物服務」。指定服務名稱要盡量符合實際經營模式。

例如:

只賣保養品的官網,可能要評估「化粧品零售批發」等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多品類綜合商城,才可能更接近綜合性網路購物服務。

只做自有商品販售,仍應先回到商品類別判斷。

這就是為什麼第35類不能隨便選一個看起來最大包的名稱。選太窄,可能保護不到實際服務;選太廣,可能與實際經營不符,日後使用證據也不容易準備。

六、第35類不是萬用類別:三張對照表看懂

表一:自有商品品牌

商業模式

實際使用情境

優先評估

自有保養品牌

商品瓶身、包裝、官網都標示品牌

第3類商品;視通路評估第35類

自有服飾品牌

衣標、吊牌、電商頁標示品牌

第25類商品;視零售模式評估第35類

自有食品品牌

包裝、禮盒、平台頁使用品牌

第29、30、32類等商品;視電商零售評估第35類

自有寵物用品品牌

商品包裝與平台銷售頁使用品牌

依商品性質選類;視零售服務評估第35類

表二:通路或零售服務品牌

商業模式

實際使用情境

優先評估

選物店

匯集多個品牌供消費者選購

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代理商

代理銷售他人商品

第35類代理、零售、批發相關服務

多品牌電商

平台/店鋪名稱作為服務品牌

第35類網路購物或零售服務

實體零售店

店名作為零售服務來源

第35類零售批發服務

表三:廣告與商業服務品牌

商業模式

實際使用情境

優先評估

廣告公司

提供廣告代理、媒體投放

第35類廣告服務

行銷公司

提供社群行銷、品牌推廣

第35類行銷、廣告相關服務

電商代營運

替他人管理平台營運

第35類企業經營、行銷服務

企業顧問

提供商業策略與管理顧問

第35類企業管理顧問;視課程評估第41類

七、常見錯誤

錯誤一:以為申請第35類就能保護所有商品

第35類不能取代商品類別。若您的商標實際貼在保養品、服飾、食品、咖啡豆、寵物用品上,商品類別仍應依商品性質評估。

錯誤二:以為有在網路賣,就一定只申請第35類

網路只是銷售通路,不一定是商標保護的核心。自有商品品牌仍應先看商品本身類別,再看是否需要第35類零售服務。

錯誤三:把商品包裝、型錄、廣告活動都拿去當服務類別申請

智慧財產局策略手冊提醒,業者容易把行銷商品時可能使用商標的附屬物、宣傳廣告促銷活動、網路銷售方式一併提出申請;但若這些不是商標所有人實際跨行業提供的商品或具對價關係的勞務服務,可能徒增申請註冊費用與後續維權成本,也可能面臨使用義務問題。

錯誤四: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列太多

不是把很多零售服務塞進第35類就比較強。若列舉項目太多,卻與實際經營不符,未來要提出使用證據時可能更麻煩。智慧財產局也曾指出,若同時指定過多特定商品零售批發服務,可能與一般經營型態不合。

錯誤五:只申請商品類別,忽略店鋪或通路品牌

如果您的品牌不只是商品名稱,也是選物店、網路商店、零售通路或平台名稱,單純商品類別可能不足。第35類可用來補強通路或零售服務層面的保護。

錯誤六:日後才想把商品類別補進原案

商標指定商品/服務申請後不能任意增列。智慧財產局明確說明,申請後不得增列商品/服務,除非是減縮;即使新增商品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也不得增列。

所以,如果一開始只申請第35類,後來才發現商品類別漏掉,通常要另案申請,不能直接補進原本案件。

八、電商品牌怎麼判斷要不要申請第35類?

可以依下面四個問題判斷。

問題一:商標主要貼在哪裡?

如果商標主要貼在商品本體、包裝、吊牌、標籤、瓶身上,先看商品類別。

如果商標主要作為店名、商城名稱、選物平台名稱、零售服務名稱使用,第35類要評估。

問題二:你賣的是自己的商品,還是幫別人賣商品?

如果是自有品牌商品,商品類別通常是第一順位。

如果是幫不同品牌做選物、零售、代銷、代理,第35類通常更重要。

如果兩者都有,就要商品類別加第35類一起規劃。

問題三:消費者認得的是商品品牌,還是店鋪服務品牌?

如果消費者說「我要買某某品牌的保養品」,商品商標是核心。

如果消費者說「我要去某某選物店買東西」,零售服務商標是核心。

如果兩者名稱相同,表示品牌同時承擔商品來源與零售服務來源,更應分層布局。

問題四:未來會不會擴張成平台、加盟、代理或選物店?

如果只是目前自有商品,但未來會做選物、代理、品牌集合店、加盟、電商平台或線下零售通路,第35類應列入第二階段或同步布局評估。

九、品牌同時做自有商品與代銷,怎麼選?

這是最常見的電商實務情境。

例如,一個保養品牌「LUMORA」同時做兩件事:

第一,販售自有品牌化妝水、乳液、精華液。

第二,官網也代銷其他品牌的美容用品與生活選物。

這種情況下,分類策略通常不能只選一邊。

自有保養品部分,要評估第3類商品。

官網選物與零售服務部分,要評估第35類化妝品零售、特定商品零售或相關服務。

若未來推出營養補充品,還可能要評估第5類。

若開課教保養知識,可能再評估第41類。

若提供美容顧問或保養諮詢服務,可能還要看服務內容是否涉及其他類別。

商標分類不是靜態填空題,而是商業模式地圖。品牌越複合,越不能只用一個類別硬包全部。

十、第35類申請也有成本:不要亂申請,也不要漏申請

依智慧財產局商標規費清單,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者,每類新臺幣3,000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時,每增加1個加收新臺幣500元。

這代表第35類不是可以無限免費塞項目的類別。項目列太多,可能增加規費,也可能增加後續使用與維權負擔。

正確做法不是「有可能就全寫」,而是:

先確認實際商業模式;

再確認主要營收來源;

接著確認未來一到三年合理擴張;

最後決定商品類別、第35類及其他服務類別的申請順序。

十一、建議:電商品牌類別健檢四步驟

第一步:分清楚商品品牌與店鋪品牌

請先問:

品牌名稱是印在商品上?

還是作為店鋪/商城/選物平台名稱?

如果兩者都有,要分開評估,不要只用第35類或只用商品類別處理。

第二步:列出實際販售商品

把目前販售商品列出來,例如保養品、服飾、食品、咖啡、寵物用品、3C配件、文創商品,再對應商品類別。

第三步:列出提供的服務

確認是否提供零售、批發、代銷、代理、廣告、行銷、企業經營、電商代營運、課程或顧問服務。

第四步:決定分層布局

常見布局方式如下:

自有商品品牌:商品類別優先,第35類視通路模式評估。

選物店/零售平台:第35類優先,若推出自有商品再補商品類別。

品牌同時做商品與零售:商品類別+第35類同步或分階段布局。

廣告行銷/代營運公司:第35類為核心,若開課或做軟體服務,再評估第41類或第42類。

十二、申請前檢查表

在決定是否申請第35類前,請先檢查:

品牌是否使用在商品本體或包裝上?

是否販售自有品牌商品?

是否代理或代銷他人商品?

是否經營網路商店或實體零售店?

是否為多品牌選物平台?

是否提供廣告、行銷或電商代營運服務?

是否會做加盟、招商、通路合作?

是否未來可能新增商品類別?

是否需要電商平台品牌資料建檔?

是否已有近似商標在商品類別或第35類註冊?

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先回答,第35類很容易申請錯。申請錯不是小事,因為商標申請後不能任意增列商品或服務;等發現漏保護時,通常只能另案申請。

FAQ

Q1:我在蝦皮賣商品,一定要申請第35類嗎?

不一定。要看您是在販售自有品牌商品,還是在提供零售、選物、代銷或平台服務。如果您是自有商品品牌,應先確認商品本身類別是否已保護;若您同時以品牌經營店鋪、網路零售或選物服務,再評估第35類。

Q2:第35類可以保護商品名稱嗎?

不能直接取代商品類別。第35類主要是服務類別,例如零售、批發、廣告、企業經營等服務。若商品本身使用品牌名稱,例如衣服、保養品、食品、咖啡豆、寵物用品,仍應依商品性質評估對應商品類別。

Q3:品牌同時做自有商品與代銷,怎麼選?

通常要分層規劃。自有商品要看商品類別,例如第3類保養品、第25類服飾、第30類食品等;代銷、選物、零售或通路服務則評估第35類。若兩者都會長期經營,建議商品類別與第35類同步或分階段布局。

Q4:只申請第35類,日後可以補商品類別進原案嗎?

通常不可以。智慧財產局說明,商標指定商品/服務在申請後不得增列,只能減縮;即使新增商品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也不得增列。因此日後新增商品類別,通常要另案申請。

Q5:第35類是不是越多零售項目越好?

不是。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應符合實際經營模式。列太多不符合實際經營的零售項目,可能增加規費與後續使用證據負擔,也可能造成維權成本。智慧財產局策略手冊也提醒,指定過多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可能與實際經營型態不合。

Q6:「網路購物服務」可以取代所有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嗎?

不一定。智慧財產局說明,網路購物服務屬於綜合性商品零售,與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在商品結構、消費對象、購物環境等方面可能不同,原則上可能互不類似。實際申請應依經營模式判斷。

第35類商標不是萬用類別,也不是電商品牌的護身符。它可以保護零售、批發、廣告、企業經營等服務,但不能直接代替保養品、服飾、食品、咖啡、寵物用品或其他商品本身的類別。

若您的品牌正在經營蝦皮、momo、PChome、Amazon、Etsy、Shopify、官網商城、選物店、代理銷售或自有商品,建議先做一次電商品牌類別健檢,確認商品類別、第35類零售服務、廣告行銷服務與未來通路布局是否完整。商標不是只選一個第35類,而是要讓商品、服務與通路各自站在正確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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