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闆妹」與「板妹」只差一個字也侵權?直播電商商標案判賠293萬元解析
很多企業在評估商標侵權時,第一個反應都是:「文字明明不一樣,應該不算近似吧?」
但商標近似的判斷,從來不只是把兩個名稱並排後找不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就出現了一個很典型的案例。「闆妹」與「板妹」雖然字形不同、字義也不完全相同,但兩者讀音完全相同,而且都是使用在女裝直播、網路購物等高度相關的商業活動上。法院最後認定具有混淆誤認之虞,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2款、第3款的商標權侵害。
更值得企業注意的是,本案並不是把商標直接印在衣服、吊牌或包裝上。法院認定,在Facebook粉絲專頁、Instagram貼文及蝦皮賣場名稱中使用相關名稱,只要具有行銷及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同樣可能構成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
這件判決對直播主、電商品牌、社群經營者以及一般企業都相當值得注意。
因為今天的商標侵權,早已不只發生在商品包裝上。
一、「闆妹/板妹」商標侵權案發生了什麼事?
本案原告天后闆妹有限公司為註冊第02057041號「闆妹」及第02057042號「天后闆妹」商標的商標權人。
依判決記載,被告陳以庭自2020年5月7日起,以「闆妹女裝直播」作為Facebook粉絲專頁名稱,並以相同名稱經營蝦皮賣場直播販售女裝。
原告於2020年11月4日通知被告,「闆妹」及「天后闆妹」已經取得商標註冊,要求更改粉絲專頁及蝦皮賣場名稱。
之後,被告並沒有完全捨棄這個名稱,而是在2021年2月將「闆妹女裝直播」更改為:
「板妹女裝直播」
也就是將「闆」改成「板」。
被告後續並成立「板妹有限公司」,持續以「板妹」相關名稱經營女裝直播及網路銷售。直到2025年1月,相關Facebook粉絲專頁及蝦皮賣場才再分別更名為「庭妹女裝直播」及「以庭女裝直播」。
這件事情最後進入法院後,爭點就非常明確:
「闆妹」改成「板妹」,到底改得夠不夠?
法院的答案是:不夠。
二、文字不同,為什麼法院仍然認定「闆妹」與「板妹」近似?
這是本案最值得企業理解的地方。
很多人在自己做商標近似判斷時,只看「長得像不像」。
但法院判斷商標近似,不會只看字體外觀,而是會從商標給相關消費者的整體印象,以及實際交易環境進行判斷。
本案中,「闆妹」與「板妹」確實有不同的文字外觀及寓意。
但是:
「闆妹」與「板妹」的讀音完全相同。
法院進一步考量,「女裝直播」本身只是描述提供的商品、服務內容,識別性較低,因此消費者真正容易記住、辨識來源的核心部分,仍然落在「闆妹」或「板妹」兩個字。
法院認為,如果把兩者放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連貫唱呼,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仍可能誤認兩者來自相同來源,或誤以為雙方存在關係企業、授權或其他商業關係,因此認定「板妹」與「闆妹」構成近似,而且近似程度非低。
這也提醒企業:
商標不是「改一個字」就一定安全。
真正應該檢查的是:
字形、讀音、觀念,以及指定商品/服務與實際交易環境綜合起來,會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三、Facebook、IG、蝦皮名稱,也可能構成商標使用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
「我沒有把這個名稱印在商品上,應該不算使用商標吧?」
本案法院並不採取這種狹義理解。
依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不只包括把商標放在商品或包裝上;基於行銷目的,把商標使用在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而且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識,也可能構成商標使用。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進行,也包括在內。智慧財產局對商標使用的說明亦採相同架構。
本案中,法院認為「闆妹女裝直播」、「板妹女裝直播」被使用為Facebook粉絲專頁及蝦皮賣場名稱,消費者看到後,足以將其理解為女裝及相關商品、服務的來源標識。
因此,即使名稱沒有直接縫在衣服上,也不代表與商標法無關。
對現在經營網路生意的企業來說,這一點尤其重要。
以下位置,都可能涉及商標使用問題:
- Facebook粉絲專頁名稱
- Instagram帳號或商業貼文
- 蝦皮、momo等電商平台賣場名稱
- YouTube頻道名稱
- 直播名稱
- 網站標題及網頁廣告
- 網路活動名稱
- 商品頁面上的品牌標示
- 公司名稱與網路品牌名稱搭配使用
不能因為「只是社群名稱」或「只是網路帳號」就直接排除商標侵權風險。
四、商標法第68條到底在判斷什麼?
商標法第68條所處理的核心問題,是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時,是否侵害註冊商標權。
實務上,不是看到兩個名稱有點像,就直接成立侵權。
通常仍要進一步觀察:
一、使用的是不是相同或近似商標?
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不是相同或類似?
三、整體而言是否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本案中,法院除了認定「闆妹」與「板妹」讀音完全相同、近似程度非低之外,也注意到兩造涉及的服務包括網路購物、成衣零售批發、衣服零售批發、網路行銷及女裝直播。
兩邊都是透過網路銷售及社群媒體接觸消費者,商品、服務內容及行銷管道高度重疊。
法院因此認為,相關消費者可能誤認兩邊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雙方具有關係企業、授權或其他關聯,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2款及第3款的侵權。
所以企業判斷商標侵權時,不應只問:
「兩個字像不像?」
更應該問:
「同一群消費者,在實際購買情境中會不會搞錯?」
這兩個問題,看起來很接近,其實完全不同。
五、已經收到商標權人通知,只把字改掉一點,風險可能更高
本案還有一個非常值得企業注意的情節。
被告原本使用的是「闆妹女裝直播」。
在收到商標權人通知後,將名稱改成「板妹女裝直播」。
法院在判斷被告有無故意或過失時,特別注意到這個過程。
法院認為,被告既然已經收到商標權人的通知,就應進一步確認修改後的名稱是否仍可能侵害他人商標權。
即使因為不熟悉商標法律,而不知道「板妹」仍可能侵權,在收到通知之後,也應盡查證義務,例如向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確認。
結果卻繼續使用讀音完全相同的「板妹」,法院因而認定至少具有侵害商標權的過失。
這一段判決對企業處理侵權警告尤其重要。
收到警告函後,最危險的處理方式之一就是:
自己猜一個「應該差很多」的新名稱,改完繼續使用。
因為如果新的名稱仍然構成近似,後續訴訟中,「已經收到通知」本身就可能成為法院判斷注意義務的重要背景。
六、293萬2,239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本案另一個值得研究的部分,是損害賠償的計算。
原告原先主張,被告蝦皮賣場相關商品銷售金額為63,744,365元。
但法院依卷內商品單價、銷售數量及附表資料重新核對後,認定實際計算基礎應為:
63,744,325元
法院並指出原告所寫的63,744,365元應屬誤載。
接下來,法院並沒有直接把6,374萬餘元全部當成侵權所得。
第一步:先計算侵權所得利益
法院參考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其中「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的毛利率為23%。
因此:
63,744,325元 × 23%
= 14,661,195元
法院以14,661,195元作為扣除相關直接成本後的所得利益。
第二步:再判斷商標對收益的「貢獻度」
問題還沒有結束。
法院進一步指出,消費者最後會不會買一件衣服,不只是因為看到「闆妹」或「板妹」這個名稱。
價格、品質、外觀、設計、版型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購買決定。
因此,如果把14,661,195元全部認定成商標侵權所造成的利益,也不一定合理。
法院最後認定:
系爭商標對被告所得利益的貢獻度為20%。
所以:
14,661,195元 × 20%= 2,932,239元
最終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新臺幣293萬2,239元。
換句話說,本案的計算結構是:
銷售金額63,744,325元
↓
服飾網購毛利率23%
↓
所得利益14,661,195元
↓
商標貢獻度20%
↓
損害賠償2,932,239元
因此,如果只把本案簡化成:
「營業額乘以20%就是賠償金」
其實並不正確。
這也是企業在閱讀商標侵權判決時,很容易忽略的重要細節。
七、法院除了判賠293萬元,還要求停止及除去相關使用
商標侵權案件不只有「賠多少錢」的問題。
依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對於有侵害之虞的情形,也可以請求防止。
如果侵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商標權人並可以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局對商標權侵害民事救濟的說明亦包括上述救濟方式。
本案法院除了判決賠償外,也命被告:
不得再將相同或近似於「板妹」、「闆妹」的字樣使用於直播、網路購物、成衣零售批發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也不得以相關商業文書、廣告、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網路等方式使用;已經存在的相關使用也應除去。
對企業而言,這類判決的商業影響有時甚至比賠償金更大。
因為一旦已經經營數年的品牌名稱被判決必須停止使用,可能同步牽動:
網域名稱、社群帳號、電商賣場、包裝、會員系統、廣告素材、搜尋排名、客戶認知,甚至公司名稱及既有商譽。
因此,商標問題最好在品牌投入大量廣告預算之前處理,而不是等到品牌已經做大之後再改名。
八、企業最容易犯的5個商標侵權錯誤
1. 以為「字不一樣」就不會近似
錯。
讀音、觀念及整體印象都可能影響近似判斷。
2. 以為增加「女裝」、「科技」、「國際」等描述文字就安全
未必。
如果增加的只是商品或服務描述性文字,真正具有來源識別功能的核心名稱仍然近似,風險不一定因此消失。
本案的「女裝直播」就是值得注意的例子。
3. 以為社群帳號不是商品,所以沒有商標問題
錯。
網站、Facebook、Instagram、直播平台及電商賣場,都可能形成商標使用。
4. 收到侵權通知後,只做表面改名
這是相當危險的處理方式。
收到通知後,應重新檢查商標近似、商品服務類似以及混淆誤認風險,而不是單純「換一個同音字」。
5. 只查公司名稱,沒有查商標
公司名稱登記與商標權是不同制度。
公司可以登記某個名稱,不代表該名稱使用在市場上就一定不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
九、這個判決對台灣企業、直播主與電商品牌有什麼影響?
這件判決反映的其實是現在品牌經營環境非常重要的一個改變:
企業的商標使用場域,已經全面數位化。
以前企業會注意招牌、產品包裝、名片及型錄。
現在更應該同步管理:
品牌名稱、網站、Facebook、Instagram、LINE官方帳號、YouTube、蝦皮賣場、直播頻道、廣告投放名稱及網路活動名稱。
而且品牌風險不應只從「我有沒有申請自己的商標」來看。
還要反過來確認:
「我現在使用的名稱,會不會踩到別人的商標?」
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註冊自己的商標,是保護自己的權利。
侵權檢索與使用評估,則是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
成熟的品牌管理,兩件事都不能少。
十、ippass建議:品牌上線前,至少完成這4項檢查
第一,先確認名稱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標
不能只做完全相同文字搜尋。
同音字、近似字、英文拼寫、中文譯音、圖形及核心識別部分,都應納入評估。
第二,確認商品及服務範圍
商標近似與否不能脫離商品、服務判斷。
同一個名稱使用在完全不同領域,與使用在相同市場上的法律風險可能完全不同。
第三,檢查實際使用方式
企業實際使用的可能不是註冊證上的單純文字,而是:
「品牌+商品名稱」
「品牌+直播」
「品牌+官方商城」
「品牌+地區名稱」
實際市場使用方式仍需要獨立評估。
第四,收到警告函時,不要自行猜測修改方式
收到商標權人通知後,應先確認:
- 對方商標目前是否有效
- 對方權利範圍
- 雙方商標近似程度
-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
- 實際使用方式
- 是否可能構成混淆誤認
- 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其他抗辯空間
- 是否應停止使用、修改、協商或進行其他程序
不要只把其中一個字換掉,就認為問題已經處理完成。
FAQ|商標近似與侵權常見問題
Q1:商標文字不一樣,但是念起來一樣,會侵權嗎?
有可能。
商標近似並不是只比較文字外觀。讀音、觀念、整體印象,以及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都可能影響判斷。
「闆妹/板妹」案即顯示,即使中文字外觀不同,如果核心識別部分讀音完全相同,又使用於高度類似的商品、服務及銷售環境,仍可能被認定具有混淆誤認之虞。
Q2:Facebook、Instagram或蝦皮賣場名稱,也會侵犯商標權嗎?
可能。
如果該名稱是基於行銷目的使用,並且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就可能屬於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法對數位影音、電子媒體及網路使用已有明確規範,不能因為使用場域在網路上就排除商標法適用。
Q3:商標侵權賠償就是按照營業額計算嗎?
不一定。
本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法院先從銷售金額63,744,325元出發,再依服飾網路購物同業毛利率23%計算所得利益14,661,195元,最後考量商標只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的因素之一,認定商標對收益的貢獻度為20%,最終判賠2,932,239元。
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侵權態樣及法院採用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判斷。
結語:品牌真正的風險,往往不是「完全一樣」,而是「以為已經不一樣」
「闆妹/板妹」案值得企業記住的,不只是293萬餘元的判賠金額。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
被告已經從「闆妹」改成「板妹」,卻仍然沒有離開商標侵權的風險範圍。
這正是商標實務與一般直覺最容易出現落差的地方。
品牌名稱是否安全,不能只靠肉眼判斷,也不能只問「有沒有一模一樣」。
更應該從:
商標近似程度 × 商品服務關係 × 實際使用方式 × 消費者認知
綜合評估。
尤其現在品牌經營高度依賴Facebook、Instagram、LINE、直播及電商平台,一個名稱一旦使用數年,累積的廣告、流量、會員及商譽都會逐漸提高。
在這個階段才發現名稱可能侵犯他人商標,改名成本通常已經遠高於最初進行商標檢索及法律評估的成本。
ippass建議,企業在新品牌、新商品、電商賣場或社群名稱正式上線前,先完成商標檢索與近似評估;如已收到商標警告函、平台下架通知或侵權主張,則應先確認權利範圍與實際使用態樣,再決定停止使用、修改名稱、協商或進一步提出法律抗辯。
若您的公司正在使用的品牌名稱、網站名稱、Facebook/Instagram帳號、蝦皮賣場名稱與他人商標接近,或已收到商標權人通知,建議在繼續使用或自行改名以前,先進行完整的商標侵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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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本文係依公開裁判內容整理之一般性智慧財產權資訊;個案事實、證據及法律關係不同時,法律判斷可能不同。本文就該審級判決內容進行分析,案件是否已確定及後續上訴結果,仍應以司法院最新公開資料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