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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與 AI 的協作時代
2026-05-21

 

AI 與智慧財產的最新討論氛圍:美國最高法院與版權局的明確立場

 

隨著生成式 AI 技術的快速演進,AI 產出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專利發明人資格,以及整體智慧財產保護邊界,已成為全球法律與產業界最熱門的討論議題。2026 年 3 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一件純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權案件後,美國版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再度公開重申核心原則:「著作權保護的根本在於人類作者的創作性貢獻」。此一表態,為全球 AI 內容創作者與企業提供了 clearest 的實務指引,也反映出當前國際智慧財產政策的主流共識。

 

 著作權領域:人類創作性介入是不可或缺的門檻

美國版權局明確表示,純粹由 AI 自動產生且缺乏人類實質創作性介入的內容,在美國幾乎無法取得著作權保護。這項立場與最高法院拒絕受理該案的決定相互呼應,顯示司法與行政機關已就「AI 能否獨立成為著作權主體」達成一致看法。

實務上,版權局建議創作者若希望主張 AI 輔助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必須妥善保留以下證據:

- 詳細的人類編輯、修改、加工紀錄 

- 創作過程中的決策軌跡(prompt 設計、參數調整、內容篩選、結構安排等) 

- 最終作品中可辨識的「實質人類創作表達」

唯有作品整體呈現出人類獨特的創作貢獻與原創性表達,才能符合美國著作權法所要求的「人類作者」要件。單純輸入提示詞(prompt)並讓 AI 自動輸出,尚不足以主張權利。

 

這項發展不僅影響美國市場,也為其他採行類似「人類作者中心」原則的司法管轄區(如歐盟、英國、台灣等)提供了重要參考。許多跨國企業已開始調整內部流程,要求 AI 工具使用者同步記錄人類介入軌跡,以確保未來作品能順利取得保護。

 

 專利領域:AI 仍被視為「電腦實施發明」的工具而非發明人

在專利領域,AI 作為發明人身分、以及 AI 生成技術成果的可專利性,持續在各國專利局與法院間進行政策檢討。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先前發布的「公眾對 AI 以及智慧財產政策的觀點」報告,彙整了產業界、學界與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得出以下關鍵共識:

- 多數受訪者認為,AI 技術應被定位為「電腦實施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的一種最佳例示,而非獨立的發明人主體。 

- 現行關於電腦實施發明的審查指引(包含 Alice/Mayo 框架下的抽象概念排除與顯著進步要件),理論上已足以處理 AI 相關專利申請,無需立即大幅修改法規。

 

換言之,AI 本身無法成為專利發明人,但以 AI 為工具所產生的技術成果,只要符合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等要件,仍可由人類申請人取得專利保護。USPTO 強調,審查重點仍在於「人類發明人對技術方案的實質貢獻」,而非 AI 運算過程本身。

此一立場與歐洲專利局(EPO)、日本特許廳(JPO)近年來的發展趨勢高度一致,顯示全球主要專利主管機關已逐漸形成「工具論」的共識:AI 是強大的發明輔助工具,而非權利主體。

 

 對產業與創作者的實務建議

面對上述最新發展,建議企業與個人創作者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1. 建立完整創作紀錄制度:使用 AI 工具時,同步記錄人類決策過程、版本迭代與修改軌跡。 

2. 強化人類價值加值:避免單純依賴 AI 自動輸出,應透過專業編輯、藝術判斷、技術整合等方式注入實質人類創作貢獻。 

3. 密切關注國際政策動態:美國的立場雖具指標性,但各國法規細節仍有差異,跨國布局時應進行個案法律意見分析。 

4. 評估專利策略:在 AI 輔助研發流程中,確保人類發明人對技術貢獻的完整記錄,以利後續專利申請與權利主張。

 

 人類與 AI 的協作時代

2026 年美國的最新發展,並非對 AI 技術的否定,而是明確劃出智慧財產保護的底線——保護的核心始終是人類的創造力與貢獻。AI 將持續成為強大的生產力工具,但最終決定作品價值與權利歸屬的,仍是人類的智慧與判斷。

隨著技術不斷演進,全球智慧財產法規勢必持續調整。唯有及早建立合規意識、強化人類創作紀錄,並善用 AI 工具進行價值加值,創作者與企業才能在這個人機協作的新時代中,穩健守護自身的智慧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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