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44.2天取得審查結果,台灣發明人如何善用?
對發明人來說,專利申請最難熬的,不一定是撰寫說明書,也不一定是準備圖式,而是等待審查的時間。技術已經準備上市、產品已經開始測試、投資人已經在問權利進度,但發明專利申請案還在等第一次審查意見,這種不確定性會直接影響商業化節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推出的「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試行方案」,正是針對女性自然人發明人提供的一項加速審查機制。智慧財產局公告指出,本方案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試行,原至115年6月30日屆期;因試行期間成效良好,女性申請人提出本方案申請至收到審查結果,平均時間僅為44.2天,經評估現有審查量能後,已再次試行至116年6月30日。換算西元時間,也就是自2026年7月1日起延長至2027年6月30日。
這項方案不是讓所有發明專利案件都自動加速,也不是企業只要有女性研發人員就能使用。它真正的價值在於:讓符合資格的女性自然人發明人,在正確時間點、透過電子申請程序,爭取較快取得審查意見或審定結果。對個人發明人、新創早期技術、研發成果商業化與專利申請時程安排,都具有實務意義。
一、這項方案是什麼?不是一般加速審查,而是女性自然人申請人的專案
「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試行方案」的目的,是鼓勵女性投入創新發明,並協助女性申請人更快取得專利審查結果。
依智慧財產局方案內容,適格專利申請案必須是「發明專利申請案」,且申請人僅為自然人;其中該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一須為女性,並且該女性同時為發明人或發明人之一。換句話說,這不是單純看發明人名單中有沒有女性,而是要看申請人身分是否符合方案要件。
本方案的幾個基本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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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標的是發明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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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僅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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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申請人須同時是發明人或發明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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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由適格女性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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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透過智慧財產局電子申請系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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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時點須在接獲即將進行實體審查通知後、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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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者,原則上於加速審查申請日起6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這些條件看起來不複雜,但實務上很容易誤判。尤其是公司研發案件、學校研發案件、法人持有專利案件,若申請人不是自然人,就不能直接套用本方案。
二、44.2天的意義:不是保證核准,而是大幅縮短不確定期間
官方公布的44.2天,是「女性申請人提出本方案申請至收到審查結果」的平均時間。這個數字值得重視,因為對發明人與早期研發團隊而言,能否早一點取得審查意見,往往會影響後續決策。
但必須說清楚:44.2天不是保證核准,也不是代表每一件案子都會在44.2天內拿到專利證書。
比較正確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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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符合資格,可以更快進入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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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以較早知道是否有新穎性、進步性、明確性或說明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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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到審查意見,可以更早決定是否答辯、修正、分案或調整商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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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順利,則可能加快取得核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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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有問題,則可以提早發現,而不是等了一年後才知道方向錯了。
從顧問角度看,這項方案的價值不是「快速拿證」這麼單一,而是把原本很長的不確定期縮短。對新創、個人發明人、技術授權談判或商品上市時程來說,早一點取得審查訊號,本身就是一種管理價值。
三、誰適合使用這項方案?
本方案比較適合以下幾類案件:
1. 女性個人發明人自行持有專利
例如女性工程師、研究人員、醫療專業人員、設計研發者、創業者,以自然人名義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且本人同時是發明人。
這是本方案最典型的適用情境。
2. 共同自然人申請案件中包含女性發明人
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皆為自然人,且其中包含女性自然人,而該女性同時也是發明人之一,依智慧財產局答客問說明,若由該女性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即可適用本方案。
3. 技術已接近商品化,需要早點取得審查方向
若產品準備上市、準備募資、準備授權、準備找合作廠商,早點取得審查意見有助於判斷權利布局是否站得住。
但要注意,專利審查結果不等於市場自由實施分析。是否侵害他人專利,仍需另外做FTO或侵權風險評估。
4. 發明人需要向投資人或合作方說明專利進度
對早期創業者而言,「已提出專利申請」與「已收到審查結果」在商業談判上的說服力不同。若能更快取得審查意見,對投資、授權、合作或技術驗證都可能有幫助。
四、哪些情況不適用?這是企業最容易誤會的地方
這項方案雖然對女性發明人友善,但不是所有與女性研發有關的案件都能使用。
智慧財產局答客問明確說明,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同時包括女性自然人及法人公司、機關學校或商號行號工廠,並不適用本方案。原因是本方案係鼓勵女性自然人從事發明創作並申請專利,避免加速審查資源轉移至法人公司、機關學校或商號行號工廠,而排擠其他女性自然人申請人。
因此,以下情況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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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申請人,女性只是發明人:通常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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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申請人,女性教授或研究生是發明人:通常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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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女性自然人共同作為申請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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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商號、法人機構為申請人: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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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後才想申請:時點上通常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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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送件申請加速審查:不適用,因本方案限電子申請。
這一點很重要。很多企業看到「女性發明人」四個字,就以為只要發明人名單中有女性就可以申請。但依目前方案內容,關鍵在於「申請人是否為自然人」以及「女性申請人是否同時為發明人」。
五、申請時點:不是一提出發明專利就能馬上申請
本方案也不是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時就能同步請求。
依答客問說明,提出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的時點,必須是在申請人已收到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後,且尚未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不包含再審查階段。智慧財產局也說明,不能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請求的同時請求本方案加速審查。
所以,正確流程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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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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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實體審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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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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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由適格女性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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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要件,進入加速審查程序。
這表示申請人需要有人管理案件狀態。若收到即將審查通知後沒有即時處理,或等到第一次審查意見已經發出,就可能錯過申請時點。
六、申請費用與件數限制:不用另外繳規費,但有名額上限
依智慧財產局答客問,申請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不需要另外繳納規費。
但不用繳規費,不代表無限制使用。依方案內容,試行期間可受理本方案件數上限為50件;試行期間第1個月及第2個月,每月可受理上限為5件,第3個月起每月可受理上限為4件;當月受理件數達上限時,須於次月重新申請。同一位女性申請人在試行期間申請本方案的件數上限為5件。
這代表,符合資格的申請人仍應提早準備,不要等到月底或案件很急時才處理。因為系統受理件數如果已滿,當月就無法直接進入本方案。
七、對台灣女性發明人與新創團隊的實務意義
這項方案的價值,不應被簡化成「女性專利比較快」。比較正確的理解是:政府用一個有限度、可管理的加速審查機制,讓女性自然人發明人在專利取得流程上有更好的時間掌控。
對女性發明人而言,可能帶來三個實務效果。
1. 較快取得技術是否具專利性的初步回饋
發明專利是否能通過,不是自己覺得創新就算數。若能較快取得審查意見,發明人可以更早知道技術內容、新穎性、進步性或說明書撰寫是否有問題。
2. 較快支援商業談判
對準備募資、授權、合作開發或找代工廠的發明人來說,專利申請進度是談判資料的一部分。雖然審查意見不等於最終核准,但它可以讓對方看到案件已經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並取得官方回饋。
3. 促使女性發明人更早建立智慧財產權意識
許多個人發明人不是沒有創意,而是不熟悉申請時點、權利歸屬、公開風險與審查流程。這項方案讓女性發明人更有動機把創意整理成可申請、可審查、可管理的智慧財產權資產。
八、企業應如何看待這項方案?
對企業而言,這項方案不能直接取代公司專利布局。因為只要申請人包含公司、機關學校或商號行號工廠,就不適用本方案。
但它仍然有三個值得企業注意的管理意義:
第一,如果女性研發人員本身有個人發明成果,且適合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可評估是否使用本方案。
第二,如果公司未來要承接、受讓或授權女性自然人發明人的技術,應先確認專利申請人、發明人、權利歸屬與後續移轉安排。
第三,如果公司重視女性研發人才與創新成果,可以把專利教育、發明提案、權利歸屬與申請策略納入內部研發制度,而不是等發明成果快公開時才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業一開始就打算由公司持有專利,仍應以公司整體專利布局為主,評估一般發明專利申請、AEP加速審查、PPH、優先權、分案、國外申請等路徑,而不是為了符合本方案刻意改變權利歸屬。
九、常見錯誤
錯誤一:以為只要發明人是女性,公司申請案也能用
這是最常見誤解。依答客問,若申請人同時包括女性自然人及法人公司、機關學校或商號行號工廠,並不適用本方案。
錯誤二:以為44.2天就是一定核准
44.2天是官方公布的平均收到審查結果時間,不是保證核准時間。收到的結果可能是審查意見通知函,也可能是審定書,仍要看個案內容。
錯誤三:等到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後才申請
本方案要求在接獲即將進行實體審查通知後、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提出。若已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常就錯過本方案申請時點。
錯誤四:用紙本申請
本方案僅適用電子申請。智慧財產局答客問也說明,不能以紙本申請書提出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錯誤五:為了加速而忽略專利品質
加速審查只會讓案件較快被審查,不會讓說明書自動變好。若技術內容寫得不清楚、請求項範圍不穩、實施例不足,審查加速只會讓問題更快出現。
十、IPPASS建議:女性發明人申請前先做五項檢查
1. 確認申請人與發明人身分
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請人僅為自然人,且女性申請人同時為發明人或發明人之一」的要件。若申請人包含公司或學校,需另行評估其他加速審查路徑。
2. 確認案件是否已進入正確時點
必須在接獲即將進行實體審查通知後、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提出申請。這需要管理案件狀態與官方通知。
3. 確認是否採電子申請
本方案只能透過電子申請系統提出。若申請人不熟悉電子申請,應提前準備,不要等到期限壓近才處理。
4. 檢查專利說明書與請求項品質
加速之前,應先確認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請求項是否清楚、技術特徵是否支撐核心商業價值。速度很重要,但權利品質更重要。
5. 評估後續商業安排
如果未來要授權、移轉給公司、對外募資、合作開發或申請國外專利,應先確認權利歸屬、申請人安排、優先權期限與國外布局策略。
FAQ
Q1: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需要另外繳規費嗎?
不需要。智慧財產局答客問明確說明,提出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不需要另外繳納規費。
Q2:公司申請的發明專利,發明人是女性,可以申請本方案嗎?
通常不適用。若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包含法人公司、機關學校或商號行號工廠,即使其中有女性發明人,仍不適用本方案。
Q3:男女共同作為自然人申請人,可以適用嗎?
可以評估。若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皆為自然人,且包含女性自然人,而該女性申請人也是發明人之一,並由該女性申請人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即可適用本方案。
Q4: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必須在收到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提出。不可以在提出實體審查請求的同時就申請本方案加速審查。
Q5:提出後一定會在44.2天內核准嗎?
不一定。44.2天是試行期間女性申請人提出本方案申請至收到審查結果的平均時間,並非每件案件的保證核准期間。實際結果仍可能是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
Q6:同一位女性申請人可以申請幾件?
依方案內容,試行期間同一位女性申請人申請本方案件數上限為5件;整體方案也設有受理件數上限及每月受理件數限制。
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對符合資格的女性自然人發明人,是一項值得善用的加速工具。但它不是所有公司研發案件都能使用,也不是保證核准的捷徑。真正重要的是:申請人身分是否符合、提出時點是否正確、電子申請是否完成、說明書與請求項是否足以支撐後續審查。
如果您是女性發明人,或您的團隊中有女性自然人發明人正在規劃發明專利申請,建議先進行一次專利申請資格與加速審查路徑評估。IPPASS可協助確認案件是否符合女性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整理申請時點、檢查說明書與請求項品質,並協助規劃後續台灣與國外專利布局。
IPPASS商標、專利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