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寄發前必知的先行程序與法律責任
前言
當權利人認為其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遭受侵害時,寄發警告函給侵權事業者,是常見的維權第一步。
然而,寄發警告函雖屬權利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正當行為,若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反而可能觸犯《公平交易法》,導致自身陷入法律風險。
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事業體的警告函行為,特別制定了**「警告函處理原則」**。本文將完整說明,寄發智權警告函前高度注意的各項事項。
一、警告函處理原則的適用範疇
適用對象
- 自身或被繼承者之交易相對人
- 潛在之交易相對人
函件態樣(以下均受規範)
- 警告函
- 敬告函
- 律師函
- 公開信
- 廣告啟事
二、寄發警告函前:必須完成的先行程序
寄發警告函給交易相對人之前,必須先完成以下任一先行程序,方符合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路徑一:取得法院或公正機構之認定
- 取得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對方構成商標侵權或專利侵害,且已達判決確定;或
- 取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侵害確定判決或侵害鑑定。
路徑二:尚未取得判決者(先行申請)
若尚未取得法院正式判決,可先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申請侵害確認,或委請公正之鑑定機構出具侵害鑑定報告書,再據以發函。
三、常見不合規定的警告函樣態
以下四種情形,屬於違反警告函處理原則的常見態樣,務必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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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態樣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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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進行任何先行程序 |
未取得任何判決或鑑定,直接寄發警告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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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函未具體指明侵害事實 |
函件內容未清楚載明權利內容、侵害證據及具體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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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無智慧財產權仍發函 |
以不存在或已過期的權利為由,對他人發出警告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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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未完成登記即主張權利 |
尚未向主管機關完成商標登記,即對第三人發函主張商標權 |
四、違反警告函處理原則的法律責任
未依照警告函處理原則之程序寄發的警告函,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之違反。
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
-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
- 逾期未停止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不當寄發警告函,不僅無法達到維權目的,還可能使自身面臨高額行政罰鍰,甚至損害商業信譽。
五、建議的警告函發送做法
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依照以下步驟規劃警告函策略:
- 先取得侵害鑑定報告或法院認定
委請公正機構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出具侵害認定文件,確立侵害事實。 - 發函前完整告知對方侵害情況
讓對方充分了解目前的侵權態樣及您的權利主張,避免因信息不對等產生爭議。 - 警告函內容必須完整具體
函件中應清楚載明:
- 您所擁有之專利權、商標權的具體內容與權利範圍
- 對方行為如何構成侵害的具體事實
- 請求對方採取的具體措施
六、新型專利寄發警告函的特別注意事項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主管機關並未進行實質審查。
因此,若您擬以新型專利為基礎寄發警告函,務必事先取得侵害鑑定報告,以免因實質權利不確定而導致發函不當,引發後續法律責任。
智權維權是企業保護品牌與技術資產的重要手段,但「如何維權」與「是否有權維權」同樣重要。寄發警告函前,建議諮詢專業智財顧問,確保程序合法、函件有效,才能真正達到保護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