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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如何舉證先使用權抗辯?
2024-08-27

如何舉證先使用權抗辯?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先使用權抗辯是一個被告常用的防禦策略。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要準備的行為,這種情況即稱為「先使用權」。然而,法院是否接受這種抗辯,取決於被告是否能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本文將探討智慧財產法院近年的相關判決,分析法院在採納或拒絕先使用權抗辯時的考量因素,並進一步討論如何提高舉證的成功率。

法院不採納先使用權抗辯的案例

  1.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2019年2月14日)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提出的產品型錄圖式無法揭露系爭專利的核心技術特徵,法院認為此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專利申請前已製造和銷售該產品。網路廣告僅揭示了產品的外觀和型號,缺乏對產品內部構造的展示,無法確認其為系爭產品。此外,雖然被告提交了公證書及經公證的物證,但由於公證的狀態無法證明產品在專利申請前的原貌,法院最終不接受此抗辯。

  2.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2020年5月21日)
    法院根據簡報、圖式及製程說明,認為先用產品與系爭專利技術概念不同,因此難以認定先用產品即為侵權產品。被告雖然能證明其在專利申請前具備製造能力,但證據不足以證明先用產品的技術結構與系爭專利相同,故抗辯未被接受。

  3.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2020年4月29日)
    此案中,被告提供的照片顯示的構件特徵與專利請求項內容存在顯著差異,法院因此認為難以證明被告在專利申請前已製造出與專利相同的產品。由於未能證明相同技術特徵的存在,先使用權抗辯未獲支持。

法院採納先使用權抗辯的案例

  1.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2020年6月30日)
    被告在此案中提交了包括型錄、出口報單影本、產品圖面確認單及製成品等證據,法院通過這些證據確定被告在專利申請前已經委託製作毛胚樣品並進行交付。被告庭呈的產品與證據圖面所示的尺寸大致相符,法院因此確認被告在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製造和銷售系爭產品。

  2.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2020年11月6日)
    法院認定,系爭產品在專利申請前已於日本公開展示和販售,同時被告在台灣進行的推廣活動也進一步支持了其抗辯。法院根據這些證據,認為被告在專利申請前的商業活動屬實,因此採納其先使用權抗辯。

如何有效舉證先使用權抗辯?

要成功主張先使用權抗辯,被告必須提出強有力且多樣化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這些證據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1. 產品技術文件
    包括產品圖紙、設計文件、技術規格說明等,這些文件應能清楚顯示產品的核心技術特徵,並與專利技術相對應。

  2. 商業證據
    銷售合同、出口報單、訂單記錄等能夠證明產品在專利申請前已經投入市場,並且證據應能具體指向先用產品與系爭產品的相同性。

  3. 時間證據
    任何能證明先用產品在專利申請前已經存在的資料,如發票、廣告、網頁截圖等,這些資料應具備時間標記,以支持產品的先使用行為。

  4. 公證證據
    公證書能夠為證據增加可信度,但必須能證明產品在專利申請前的原貌,並避免過於依賴公證後的狀態。

  5.  

在訴訟過程中,證據的整合與呈現至關重要。被告應準備好全面、連貫的證據鏈,確保每一項證據都能有效支援先使用權的抗辯。這不僅有助於說服法院,也能增強抗辯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