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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新制五個你不可不知的申請變革:AI、一案兩請、無效程序與技術貢獻怎麼看?
2026-08-26

中國專利新制五個你不可不知的申請變革:AI、一案兩請、無效程序與技術貢獻怎麼看?

中國專利申請正在進入新的審查階段。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5年11月13日公布第84號局令,修改《專利審查指南》,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官方說明指出,本次修改聚焦於新領域、新業態的專利審查標準,並回應創新主體對專利授權與確權實務的需求。

對台灣企業來說,這次修正不是單純文字調整,而是直接影響中國專利申請、AI技術撰寫、發明與實用新型同日申請、無效程序防禦、生物科技與串流資料相關發明的申請策略。

尤其是AI模型、演算法、平台系統、電商推薦、影像辨識、生物育種、影音編解碼與跨境製造相關企業,若仍用過去「先送再說」「功能寫大一點」「場景換一下就申請」的方式處理中國專利,2026年後可能會遇到更高的審查門檻。

一、變革一:一案兩請更要提前決策,不能只想同時保留兩邊好處

中國實務中,許多申請人過去會採取「同日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的方式,也就是同一技術方案同日提出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這種方式的商業考量很清楚:實用新型通常較快取得權利,發明專利則具有較長保護期間與較完整審查基礎。

但2026年新版《專利審查指南》對一案兩請的處理更明確。若同一申請人同日就同樣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且申請時已分別說明,當發明專利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時,申請人須在期限內聲明放棄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若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發明專利申請會被駁回;若期限內未答覆,該發明專利申請視為撤回。

這代表,企業不能再把一案兩請只當成「先拿實用新型、後面再看發明」的保險牌。到了發明專利可授權階段,是否放棄實用新型,會成為明確的二擇一決策。

另外,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也明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並依規定取得發明專利權者,該發明專利權的期限不適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規定。

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如果產品生命週期短,例如消費性電子產品、結構改良、模組配件、機構件、量產週期短的產品,一案兩請仍可能有速度上的價值。

但如果是核心技術、平台技術、演算法架構、材料技術、製程方法、長期競爭優勢來源,企業應更早判斷:要不要直接以發明專利作為主軸?是否搭配優先審查、快速審查或其他加速程序?是否值得為短期實用新型保護犧牲後續發明專利授權與期限補償利益?

新版指南也新增「按需審查」規定,包括優先審查、快速審查或延遲審查;其中經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或快速維權中心預審合格後提交、符合規定的專利申請,可以快速審查。

IPPASS建議:中國案件不應只用「發明+實用新型一起送」當固定模板,而應依產品生命週期、權利強度、預算、公開時點、競爭者動態與後續維權需求,先做申請方案評估。

二、變革二:AI專利不再只寫應用場景,必須說清楚技術關聯

AI、大數據、商業規則與演算法相關發明,是這次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修正的重點之一。新版指南明確指出,涉及人工智慧、大數據等包含演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與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時不應簡單割裂技術特徵、演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而應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內容作為整體,分析其中的技術手段、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取得的技術效果。

這對AI專利是雙面訊號。

一方面,官方不是一概排除AI或演算法特徵,而是會看它是否與技術特徵功能上彼此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

另一方面,申請人不能只寫「利用AI模型提高準確率」「以大數據分析使用者需求」「透過演算法推薦商品」這類抽象功能。若涉及AI模型的建構或訓練,說明書通常需要清楚記載模型必要的模組、層級或連接關係,以及訓練必需的具體步驟、參數;若是在具體領域或場景中應用AI模型或演算法,則需要說明模型或演算法如何與該場景結合、輸入與輸出資料如何設置,以及兩者的內在關聯。

AI案件最容易被挑戰的三個問題

第一,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
若只寫模型名稱、功能結果,沒有說清楚模型如何訓練、如何處理資料、如何解決技術問題,可能被認為技術方案無法實施。

第二,演算法與技術問題沒有內在關聯。
如果只是把既有演算法套到新商業場景,但沒有技術流程、模型參數或資料處理方式的實質改變,創造性會有風險。

第三,資料使用涉及法律、公共利益或倫理問題。
新版指南新增規定,若包含演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與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其資料採集、標籤管理、規則設定、推薦決策等含有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內容,可能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AI專利申請前,研發團隊與專利代理人必須一起決定「哪些內容要公開、哪些內容保留為營業秘密」。

若公開太少,可能無法滿足充分公開與可實施要求。
若公開太多,可能導致核心模型、訓練參數、資料處理流程被競爭者理解。
若資料來源或推薦邏輯有個資、歧視、偏見或不當蒐集疑慮,則可能形成審查與合規雙重風險。

IPPASS建議:AI案件不要只交給工程師寫功能說明,也不要只交給代理人抽象包裝。應先建立「專利公開版技術文件」,把模型架構、輸入輸出、訓練流程、資料處理、技術效果與不可公開營業秘密分層整理。

三、變革三:無效程序新增誠信控管,專利權人可更重視請求人真實意圖

中國專利無效程序過去在市場競爭中常被用作攻防工具。競爭者、被控侵權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可能透過無效宣告請求挑戰專利有效性。

新版指南在無效程序中新增兩個值得注意的規定。

第一,對已作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若又以相同或實質相同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將不予受理和審理。

第二,若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並非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也列入不予受理事由。

這些規定顯示,無效程序正在更強調程序誠信與實質審查效率。不過,企業在實務上仍不宜簡化為「稻草人一定不能提無效」或「匿名攻擊完全被終結」。正確理解應該是:若有證據顯示請求並非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或重複提出實質相同理由與證據,專利權人可將這些程序問題納入防禦策略。

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當台灣企業在中國市場遭遇無效宣告請求時,不能只防守專利本身的新穎性、創造性或說明書問題,也要同步檢查程序層面:

請求人是否具有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與競爭者、代理機構或被控侵權人有特殊關聯?
是否已有相同或實質相同理由與證據被審理過?
是否存在重複騷擾、分批提交、程序拖延的跡象?
專利權人是否應要求審查單位注意不予受理事由?

IPPASS建議:中國專利無效案件應建立「雙軌防禦表」:一軌是實體防禦,也就是權利要求解釋、技術特徵比對、創造性與說明書支持;另一軌是程序防禦,包括請求人身分、理由與證據是否重複、是否有非真實意思表示等問題。

四、變革四:創造性審查更重視「技術貢獻」,單純換場景不一定有用

中國新版指南對AI與演算法案件的創造性判斷,給出非常清楚的方向:新增特徵要能對解決技術問題產生貢獻,不能只是把既有技術搬到另一個場景。

新版指南的例18提到,一種識別船隻數量的方法,若與既有「識別樹上果實數量」方法相比,差異僅在於識別對象不同,但在深度學習、模型構建或訓練過程中沒有調整或改進,則被認為不具備創造性。

相對地,例19提到廢鋼等級劃分神經網路模型。該案針對廢鋼雜亂堆疊、尺寸與等級判定問題,對圖像特徵提取、卷積層與池化層的線路數量與層級設定進行調整,並能提升廢鋼等級劃分準確性,因此被認為演算法特徵對技術方案作出貢獻,具備創造性。

這兩個例子對專利撰寫非常重要。

以前有些案件會採取「同一套模型+不同應用場景」的寫法,例如從果實辨識改成船隻辨識、從人臉辨識改成工件辨識、從商品推薦改成醫療推薦。但2026年後,如果只是換資料對象、換使用場景,沒有呈現模型流程、參數、架構、資料標註或技術效果的實質調整,創造性風險會提高。

專利撰寫重點改變

過去常見寫法:
「本發明使用AI模型於某場景,因此提高效率。」

2026年後更應該寫成:
「本發明因該場景具有特定技術困難,因此調整資料處理、特徵提取、模型結構、訓練流程或參數配置,進而解決特定技術問題並產生可驗證技術效果。」

IPPASS建議:中國AI與軟體專利撰寫時,核心任務不是堆疊功能,而是定義技術問題、說明技術手段、連接模型特徵與技術效果,並盡量提供實驗數據、準確率比較、資源消耗改善、處理速度提升或系統穩定性證據。

五、變革五:生物育種與比特流相關發明出現新的保護方向

本次修正也對生物科技與流媒體、影音編解碼、通訊資料格式等產業提供更具體的審查指引。

1. 生物育種:植物與繁殖材料的判斷更細

新版指南對「植物」與「植物品種」的判斷有所調整。官方文字指出,植物品種是指經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改良,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動物和植物品種不能授予專利權,但可透過專利法以外的法律法規保護,例如植物新品種可透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保護。

同時,新版指南也指出,自然界找到、未經技術處理的天然野生植物屬於科學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野生植物若經人工選育或改良,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該植物本身不屬於科學發現。又如果經人工選育或對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取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不具有一致形態特徵、生物學特性或相對穩定遺傳性狀,則不能被認為是植物品種,因此不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植物品種的排除範圍。

這對農業科技、種苗、生物育種、基因改良、繁殖材料與植物中間材料相關案件很重要。企業不應只問「植物能不能專利」,而要具體判斷請求保護的是植物品種、繁殖材料、選育方法、基因工程方法、檢測方法、處理方法、非品種層次的材料,還是其他技術方案。

2. 序列表:符合格式的電腦可讀序列表不計入頁數

新版指南也修改費用規定,申請文件的說明書、附圖、序列表頁數超過30頁或權利要求超過10項時,需要繳納申請附加費;但符合規定格式提交的電腦可讀形式序列表,不計入頁數。

對生物技術案件而言,序列表可能非常長。若能以符合規定的電腦可讀形式提交,將有助於降低部分頁數費用風險。不過,這也代表生技案件文件格式管理更重要,不能在最後階段才處理序列表格式。

3. 比特流:單純資料流不保護,但可透過方法或介質設計請求項

新版指南新增「包含比特流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規定」。官方明確指出,若權利要求主題僅涉及單純比特流,例如「一種比特流,其特徵在於包括語法元素A、語法元素B……」,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但在數位影音編解碼技術中,如果特定視頻編碼方法本身屬於技術方案,則由該特定視頻編碼方法所限定的儲存或傳輸該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儲存該比特流的電腦可讀儲存介質,可能屬於專利法意義下的技術方案。新版指南也說明,包含由特定視頻編碼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撰寫成儲存方法、傳輸方法與電腦可讀儲存介質權利要求。

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影音編碼、串流傳輸、通訊協議、資料壓縮、雲端儲存、AI影音處理、邊緣運算與晶片系統企業,應重新檢查中國申請案的請求項類型。

若只主張單純位元流,風險很高。
若能連結到特定編碼方法、儲存方法、傳輸方法、裝置或電腦可讀介質,較有機會進入技術方案判斷。

IPPASS建議:比特流相關案件在中國送件前,就應先規劃方法、裝置、儲存介質、傳輸方法與必要從屬請求項,不要等審查意見出來後才想補請求項類型。

六、台灣企業應立即檢查的中國專利清單

2026年後,若企業有中國專利申請計畫,建議先檢查以下五類案件:

第一,AI、大數據、推薦系統、影像辨識、語音辨識與自動化決策案件。
檢查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模型架構、訓練流程、資料輸入輸出與技術效果。

第二,同日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案件。
檢查是否已於申請時正確聲明、實用新型是否已授權、發明案是否即將進入授權階段,以及是否準備放棄實用新型。

第三,正在面臨無效程序或高競爭市場的授權專利。
檢查是否有重複理由與證據、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問題,以及是否需要同步建立程序防禦。

第四,生物育種、序列表與植物材料相關案件。
檢查請求保護標的是否落入植物品種排除範圍、是否可改由方法、材料、繁殖材料或非品種層次技術方案表達。

第五,比特流、影音編解碼與通訊資料格式案件。
檢查請求項是否只寫單純資料流,是否應搭配特定編碼方法、儲存方法、傳輸方法或電腦可讀介質。

七、常見錯誤

錯誤一:把一案兩請當成固定標配

一案兩請不是不能用,但2026年後更要在申請前就決定目的:是追求短期實用新型保護,還是長期發明專利權利?若核心技術高度重要,不應只依賴一案兩請降低不確定性。

錯誤二:AI專利只寫功能,不寫技術關聯

「使用AI提高效率」不是足夠的專利撰寫。必須說明資料如何處理、模型如何建構、參數如何影響技術效果,以及演算法特徵如何與技術特徵互相支持。

錯誤三:以為換應用場景就有創造性

新版指南的例子已明確提醒,若只是把識別果實數量改成識別船隻數量,但模型訓練、演算法流程或參數沒有實質改進,可能不具創造性。

錯誤四:面對無效程序只看技術,不看程序

無效程序除實體攻防外,也要檢查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重複提出實質相同理由與證據,以及是否有程序上不予受理的空間。

錯誤五:比特流案件只寫資料本身

單純比特流原則上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應評估是否可透過特定編碼方法、儲存方法、傳輸方法或電腦可讀儲存介質設計保護結構。

八、IPPASS建議:中國專利申請應從「送件導向」改成「技術貢獻導向」

中國專利新制的方向很清楚:專利審查越來越重視真實技術貢獻、充分公開、程序誠信與新興技術領域的具體適用標準。

對台灣企業而言,未來中國專利申請不應只問:

能不能送?
多少錢?
多久會審?
能不能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

更應該問:

這件技術真正解決什麼技術問題?
說明書是否公開到足以支持權利範圍?
AI模型或演算法特徵是否對技術效果有貢獻?
發明與實用新型是否需要二擇一?
無效程序風險是否已提前納入權利要求設計?
生物、比特流或新興技術是否符合新版審查方向?

FAQ

Q1:中國專利審查指南2026新版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第84號局令於2025年11月13日公布,明定《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Q2:中國一案兩請還能不能使用?

仍可評估使用,但要注意新版指南對同日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的處理更明確。若發明專利經審查可授權,申請人需在期限內聲明放棄已授權的實用新型;不同意放棄者,發明專利申請會被駁回。

Q3:AI專利在中國是不是更難申請?

不是不能申請,而是更要求說明清楚。若涉及AI模型建構或訓練,說明書通常需要記載必要模組、層級或連接關係、訓練步驟與參數;若應用於具體場景,還要說明輸入、輸出資料與場景之間的內在關聯。

Q4: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可以主張對方是稻草人嗎?

可以把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問題納入程序防禦,但仍需依具體事證判斷。新版指南新增「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並非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作為不予受理事由之一。

Q5:比特流本身可以申請中國專利嗎?

若權利要求僅涉及單純比特流,通常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但若以特定視頻編碼方法為基礎,設計成儲存方法、傳輸方法或電腦可讀儲存介質權利要求,則可能以技術方案形式進行保護。

Q6:台灣企業現在應該做什麼?

若企業有中國專利申請、AI技術、發明與實用新型同日申請、生物技術、影音編解碼或通訊資料格式相關案件,建議重新檢查說明書公開內容、權利要求類型、技術貢獻論述與申請路線,避免用舊制思維處理新制案件。

中國專利新制的核心,不是讓企業不能申請,而是要求企業更精準地說明技術貢獻、申請目的與權利範圍。對台灣企業來說,2026年後的中國專利申請,應從「先送件」改成「先判斷技術貢獻與申請路線」。

若您的公司有AI、大數據、平台系統、生物科技、影音串流、通訊編碼、機構改良或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同日申請案件,建議在送件前先進行中國專利申請策略檢查。IPPASS可協助整理中國專利申請路線、說明書公開程度、權利要求類型、一案兩請風險與後續無效防禦方向,讓中國專利不只是取得申請日,而是更能支撐未來產品、授權與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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