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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費制度將迎來結構性調整?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超項收費」背後的政策訊號與企業布局影響
2026-08-14

商標規費制度將迎來結構性調整?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超項收費」背後的政策訊號與企業布局影響
 

「商標規費修正草案解析|第35類至第45類超過20項加收200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期提出「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表面上看來,這似乎只是一次商標申請規費計算方式的技術性調整,但如果從商標制度、審查資源、企業申請行為與品牌布局方式等角度進一步觀察,這次修正其實傳達出一個相當明確的政策訊號:未來商標申請,將不再鼓勵申請人以「大量指定、廣泛囊括」的方式取得服務範圍,而是更加要求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應與申請人的實際營業需求及品牌發展方向相互對應。

本次修正草案的核心,是針對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商標的申請規費計算方式進行重新設計。依現行規定,第1類至第34類商品早已有超項計費機制,也就是同一類指定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申請規費為新臺幣3,000元,超過20個後,每增加1個商品,加收新臺幣200元。然而,第35類至第45類的服務類別長期以來採取相對寬鬆的計費方式,除了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後,每增加1個須加收新臺幣500元外,第35類其他服務,以及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原則上並沒有因服務項目數量增加而產生額外規費。

也正因如此,實務上逐漸出現一種常見申請模式:申請人既然指定10個、20個甚至更多服務,在官方規費上並沒有明顯差異,就容易傾向於「能選就多選」、「可能用得到的先全部放進去」,甚至將與目前實際營業關係不大的服務內容一併列入。從申請人的角度來看,這可能是一種追求權利範圍最大化的直覺;但從商標審查制度的角度來看,卻會使審查資料量大幅增加,並可能造成商標權利範圍與企業實際營業內容逐漸脫節。

智慧財產局在本次修正草案總說明中,即直接指出這項制度性問題。依官方所揭示的近年統計,第35類至第45類雖然只有11個類別,但其申請案件數已占全部45個商品及服務類別案件量的40.3%,而平均每一類服務案件數,更比商品案件數高出2倍以上。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服務類別申請案件中,指定服務項目超過20個的比例已達45%。換言之,接近一半的服務類商標案件,都可能涉及大量服務項目指定。

這些數字正是本次修法最值得企業注意的地方。因為主管機關並不是單純認為「規費太低」,而是明確將「指定項目過多」、「與實際營業範圍未必相符」、「審查資料庫持續擴張」及「行政與人力成本增加」列為修正的重要背景。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次草案其實反映出主管機關正在透過規費制度,重新引導商標申請人的行為。

依修正草案內容,如果未來正式通過,第36類至第45類的收費方式將比照商品類別的基本邏輯,同一類指定服務在20個以下者,每類規費仍為新臺幣3,000元;但一旦超過20個,自第21個服務項目開始,每增加1個服務,加收新臺幣200元。

例如,一件第42類商標指定20個服務項目,依草案規費仍為3,000元;如果指定25個服務,超出的5個項目每個加收200元,規費即增加為4,000元;若指定30個服務,則須支付5,000元。也就是說,未來企業不能再單純以「一類3,000元」概括商標申請成本,而必須進一步檢查每一類實際指定了多少個服務項目。

第35類的變化則更加值得觀察。第35類本來就是商標申請實務中使用頻率相當高、同時也是最容易產生分類誤解的類別。本次修正草案並沒有取消既有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項計費方式,而是進一步加入「其他服務」的超項規費。也就是說,第35類未來可能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超項計費規則。

依修正草案,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在5個以下,且其他服務在20個以下時,每類申請規費仍為新臺幣3,000元。若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第6個開始仍維持每增加1項加收新臺幣500元;而第35類其他服務如超過20個,則自第21個開始,每增加1項加收新臺幣200元。

智慧財產局甚至在修正說明中特別舉例:如果一件第35類商標指定7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同時另有25個其他服務,則基本申請規費為3,000元;7個零售服務中超過5個的2項,共加收1,000元;25個其他服務中超過20個的5項,再加收1,000元,因此整體規費合計為5,000元。

這個例子看似單純,但其實凸顯了未來第35類商標申請可能出現的一個新問題:代理人或申請人如果沒有在送件前清楚區分「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其他服務」,就可能錯估官方規費。因此,第35類未來不僅需要做分類判斷,也需要進一步做服務項目數量及成本分析。

另一個需要企業特別注意的重點,是多類別申請案件必須逐類計算。依智慧財產局草案所舉案例,若同一件商標同時指定第36類20個服務,以及第37類25個服務,第36類仍為3,000元,而第37類因超過20項5個,須再加收1,000元,因此兩類合計規費為7,000元。

從企業預算角度來看,這意味著未來大型品牌、平台型企業、新創公司、科技業或跨領域服務業者,在一次申請多個服務類別時,總規費可能因為每一類指定服務數量不同而出現顯著差異。因此,在正式送件前進行分類盤點,將不再只是法律上的程序準備,也會直接影響智慧財產權預算。

這次修正真正改變的,是「商標申請思維」

如果只從規費表來看,超過20項後每項加收200元,似乎不是非常巨大的成本增加。但如果將本次修正放在整體商標制度中觀察,就會發現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200元本身,而是主管機關正在改變申請制度所提供的「行為誘因」。

過去,第35類至第45類指定20項、30項甚至更多服務,並不一定因此增加官方規費。對申請人而言,最簡單的選擇往往就是「多選比少選好」。但新制度一旦正式實施,服務指定的數量將直接轉化為成本,申請人自然會開始重新思考每一個服務項目是否真的有必要。

這也意味著,未來專業商標代理服務的價值,不應只停留在「幫客戶填寫類別」,而是必須協助客戶判斷哪些服務屬於核心業務、哪些屬於已具體規劃的擴張業務、哪些只是可能但尚未成熟的發展方向,以及哪些服務其實內容重複、保護價值有限或與申請人目前營業模式關聯性不高。

換句話說,商標指定商品與服務將更接近一種「品牌資產配置」問題,而不是單純的行政填表問題。

企業不應誤解成「所有類別都控制在20項以下」

不過,這裡也有一個容易產生的誤區。企業看到「20項以下3,000元、超過20項每項加收200元」,很可能立即得出一個結論:那麼所有類別都控制在20項以下即可。

這樣的理解並不正確。

商標申請的核心仍然是權利保護,而不是規費最低化。如果某一個重要服務剛好是第21項,但確實屬於企業目前的重要營業內容,或是已有明確發展計畫的核心業務,那麼僅僅為了節省200元而刪除,可能造成的品牌保護風險,遠高於所節省的成本。

因此,新制度下真正應該採取的方式,不是「20項截斷法」,而是「服務價值排序」。

企業可以把擬申請服務區分為三個層級。第一層是目前實際營業且直接產生營收的核心服務,原則上應優先保留;第二層是已有明確產品、投資或市場計畫的近期發展服務,應依品牌方式評估提前布局;第三層則是沒有具體商業計畫、只是預防性或想像性列入的項目,這一部分才是新制度下最值得重新檢視的範圍。

從這個角度看,真正專業的商標規劃,不是追求「服務越少越便宜」,也不是追求「服務越多越安全」,而是在成本與權利範圍之間找到最適合企業的配置。

第35類將成為新制下最需要專業判斷的類別之一

第35類本來就是台灣商標申請案件中相當熱門的類別,但也是實務上誤解最多的類別之一。很多申請人只要有網路販售商品,就直覺認為應該申請第35類,甚至把第35類視為網路商店、電商或品牌經營的「萬用類別」。

但第35類所保護的是特定類型的服務,而不是取代商品本身的類別。如果品牌實際販售自己生產的服飾,商品本身通常仍要評估第25類;如果販售化妝品,則應評估第3類;如果是食品,還要依商品性質判斷相關商品類別。只有當企業實際提供零售、批發、廣告、企業經營管理等服務時,第35類才具有相對應的保護意義。

因此,本次規費修正後,第35類的分類品質反而比過去更加重要。如果只是為了「多保護一點」而把大量零售項目、廣告項目、企業服務全部放入,不但可能增加規費,還可能使商標保護範圍變得失焦。

SaaS、AI、平台型企業與新創公司更要提早盤點

第42類也是此次制度調整下值得特別注意的類別。許多軟體、SaaS、AI、雲端平台、科技顧問或系統開發業者,通常會在第42類指定相當多的服務,例如軟體設計、軟體開發、SaaS、PaaS、技術研究、雲端運算、系統分析、資訊科技諮詢等。

若未來草案正式施行,這類企業在進行第42類申請時,就需要更加精準地判斷哪些服務是真的在商業模式中提供,哪些只是因為名稱看起來相近而全部納入。

同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在第41類教育與娛樂服務、第43類餐飲住宿、第44類醫療美容,以及第36類金融、不動產與保險服務。

因此,本次制度變動對於「服務型企業」的影響,實際上可能比傳統製造業更大。

商標申請成本將逐漸與商業模式複雜度連動

從財務角度來看,這次修正也帶來一個值得觀察的變化。過去,同一類服務無論指定10個、20個或更多項,官方申請成本差異有限;但未來如果正式採行超項規費,商業模式越複雜、服務範圍越廣的企業,商標申請成本也可能隨之提高。

換句話說,品牌保護預算將逐漸反映企業真正想取得的權利範圍。

這對大型企業而言,增加的規費可能不是最主要問題,反而是如何建立一套可以長期管理的商標分類制度。例如不同事業部門是否共用同一品牌、哪些服務已經實際營運、哪些服務預計在下一年度推出,以及哪些國際市場也需要同步申請。

對中小企業而言,則更需要避免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把大量資源放在沒有實際使用計畫的服務上,而忽略真正重要的商品或核心服務類別。

本次修正也提醒企業:註冊不是終點,實際使用仍然重要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是,即使申請人成功把大量服務項目全部註冊下來,也不代表這些權利永遠具有相同價值。

商標制度仍然與實際使用密切相關。若商標長期未在相關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仍可能涉及商標廢止等後續權利維護問題。

因此,從企業品牌管理的角度來說,與其把大量沒有使用計畫的服務一次列入,不如把商標預算放在真正會使用、會產生市場價值、也需要防止他人模仿的商品或服務上。

這也是本次規費制度調整背後另一個值得企業重新思考的問題:商標權的價值,不在於證書上列了多少項,而在於這些權利是否真正對應企業的市場活動。

電子申請減免與加速審查規費,本次並未變更

依本次修正草案內容,電子申請相關規費優惠並未調整。以電子方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申請費每件仍可減收新臺幣300元;若全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均採用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每類可再減收新臺幣300元。

另外,依現行規定申請商標加速審查者,其加速審查費每類加收新臺幣6,000元,本次草案也沒有修改。

因此,本次制度變更並不是全面性的商標規費調漲,而是針對「服務項目數量」建立新的成本機制。

現階段最重要的法律提醒:這仍然是「修正草案」

企業及申請人在閱讀本次消息時,必須特別注意,目前智慧財產局公布的是「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並非已經正式生效的最終規定。

因此,現階段若對外宣稱「第35類至第45類現在超過20項就一定加收200元」,並不精確。較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主管機關目前已提出相關修正方向,擬針對第35類其他服務及第36類至第45類建立超項收費制度,至於正式條文內容與實際施行日期,仍應以後續正式公告為準。

這一點對近期準備提出商標申請的企業尤其重要。如果目前正在規劃大量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項目,建議儘早進行分類盤點,但是否需要因此提前申請,仍應視正式法規發布情形、企業實際需求及整體品牌方式綜合判斷,而不宜僅為規費差異而倉促送件。

從「填類別」走向「品牌資產配置」,可能才是本次修正最重要的意義

整體而言,本次規費修正草案真正值得關注的,不是單純增加200元或500元,而是台灣商標制度正在傳達一個更明確的方向: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應更接近企業真正的經營活動,而不是無限制擴張。

未來企業在進行商標申請時,可能需要比過去更重視「為什麼要申請這個服務」這個問題。

是目前已經在提供?

是未來一年內預計推出?

是品牌核心營收來源?

是競爭者已經布局的領域?

還是只是因為官方名稱表中存在,所以順手一起加入?

這些問題將直接決定商標申請成本,也會影響日後的品牌權利價值。

對專業商標代理人而言,這也代表服務角色需要進一步升級。真正具有價值的服務,不只是替客戶把商品或服務名稱輸入申請系統,而是協助企業進行營業項目盤點、商標分類分析、競爭者布局比較、未來市場擴張評估,以及申請成本與權利範圍的整體權衡。

因此,如果本次修正最終正式施行,第35類至第45類商標案件很可能正式進入「精準指定時代」。

企業真正應該問的,不再只是「一類多少錢」,而是:

我們真正需要保護的是什麼?

哪些服務今天就值得取得權利?

哪些服務應該留待下一階段布局?

有限的智慧財產權預算,應該放在哪些真正具有商業價值的權利上?

這些問題,才是本次規費制度調整真正值得企業關注的核心。

本篇特別報導係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整理分析。官方文件第1頁說明修正背景及申請案件統計,第2至第4頁則列示修正條文、計費方式及相關官方計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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