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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無可爭辯性權利制度說明
2024-08-24
美國商標無可爭辯性權利制度說明
美國商標制度中,註冊商標人可以在滿足特定條件後,申請並獲得無可爭辯性的權利(incontestable rights)。此權利提供了更強的保護,限制了他人對該商標有效性的挑戰。以下是此制度的詳細說明:
1. 無可爭辯性權利的概述
無可爭辯性權利是一種商標註冊人可獲得的特殊法律保護。當商標註冊人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該商標且無有效挑戰後,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這一權利。一旦獲得無可爭辯性地位,商標在多數情況下不能因某些常見理由而被撤銷或挑戰。
2. 獲得無可爭辯性權利的條件
註冊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申請無可爭辯性權利:
- 連續五年使用:註冊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必須在美國市場上持續、未間斷地使用該商標至少五年。
- 無有效挑戰:在此五年期間,該商標未遭受過法律挑戰,或所有挑戰已被裁定有利於註冊人。
- 申請聲明:註冊人需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宣誓聲明(Section 15 Declaration),聲明該商標已達到無可爭辯的地位。
3. 無可爭辯性權利的法律效果
獲得無可爭辯性地位後,商標註冊人的權利將受到以下保護:
- 無效性挑戰的限制:第三方不能以商標缺乏獨特性、混淆相似、或是未先使用為由,對該商標提出挑戰。
- 強化執法能力:無可爭辯性地位使註冊人更容易在侵權案件中獲得有利裁決,因為此地位被視為商標權有效的強力證據。
4. 無可爭辯性權利的例外
儘管無可爭辯性地位提供了強大的保護,但某些情況下仍然可以挑戰商標的有效性,包括:
- 商標成為通用名稱:如果商標在取得無可爭辯性地位後成為通用名稱,該商標可能會失去保護。
- 虛假或欺騙性使用:如果註冊人通過欺詐手段或虛假陳述獲得商標註冊,該商標仍可被撤銷。
5. 申請無可爭辯性權利的程序
- 提交申請:註冊人必須在商標註冊滿五年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Section 15聲明。
- 繳納費用:提交聲明時需支付相關費用。
- 審查和批准: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審查聲明,如果符合所有要求,將批准商標的無可爭辯性地位。
無可爭辯性權利是美國商標制度中一項重要的保護措施,為商標註冊人提供了更高的法律地位和保護。註冊人應確保在商標註冊後持續使用並留意申請無可爭辯性地位的機會,以鞏固其商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