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第35類至第45類規費擬調整:服務超過20項將加收規費,申請方式將更重視精準布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提出「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針對商標註冊申請指定於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的規費計算方式進行調整。未來如修正草案正式通過施行,第35類的其他服務,以及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原本原則上沒有指定服務項目數量限制的計費方式,將改為同一類服務超過20個後,每增加1個服務項目,加收新臺幣200元。
這項修正對於零售、電商、金融、保險、不動產、營建、通訊、運輸、教育娛樂、科技服務、餐飲住宿、醫療美容及法律服務等業者,都可能直接影響未來商標申請的規費與指定服務策略。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官方文件內容為**「修正草案」**,並非表示新制已經正式生效。實際施行日期及最終條文,仍應以經濟部及智慧財產局後續正式公告為準。
為什麼智慧財產局要調整商標申請規費?
現行商標註冊申請費,是依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計收。
第1類至第34類商品,目前即已有「超項收費」制度:同一類指定商品20個以下,每類申請規費為新臺幣3,000元;超過20個後,每增加1個商品,加收新臺幣200元。
但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的現行制度則不同。除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後,每增加1個須加收新臺幣500元外,其餘第35類服務及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原則上並沒有因指定服務項目增加而加收規費的限制。
智慧財產局在修正草案總說明中特別指出,實務上常見申請人指定過多服務項目,其中部分指定內容甚至與實際營業範圍沒有直接關係,不僅可能與申請人的實際經營情形不符,也造成商標審查資料庫大量擴張,提高案件檢索及審查負擔。
根據智慧財產局於草案中提出的近年統計資料:
- 第35類至第45類共有11個服務類別,案件數已占全部45個類別案件量的40.3%。
- 平均每類服務案件數,比商品案件數高出2倍以上。
- 指定服務項目超過20個的案件,比例更達45%。
因此,本次修正的政策方向相當明確:一方面希望規費能合理反映審查所投入的人力與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希望申請人不要再採取「能選的服務全部選進去」的方式申請,而應依照實際營業內容與未來品牌發展需要,精準規劃指定服務。
新制最重要的三項變化
一、第36類至第45類:服務超過20項,每項加收200元
這是本次修正最重要的改變之一。
依修正草案,第36類至第45類,同一類指定服務在20個以下者,每類申請規費仍為:
新臺幣3,000元。
但如果同一類超過20個服務:
第21個開始,每增加1個服務,加收新臺幣200元。
計算方式可以簡化理解為:
3,000元+(超過20項的服務數量 × 200元)
例如:
指定20項服務:3,000元
指定25項服務:3,000元+5 × 200元=4,000元
指定30項服務:
3,000元+10 × 200元=5,000元
指定40項服務:
3,000元+20 × 200元=7,000元
因此,新制正式施行後,「同樣申請一類」並不再代表一定只需支付3,000元官方規費。
二、第35類改為「兩套超項計費」並行
第35類的計算方式會比其他服務類別更複雜。
第35類常見內容包括:
廣告服務、企業經營管理、代理進出口服務、網路購物、零售批發服務,以及各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等。
修正草案將第35類區分為:
1.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及
2. 其他第35類服務
分別計算超項規費。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5個以下:
不加收超項規費。
超過5個:
每增加1個服務,加收新臺幣500元。
這部分與現行制度相同,本次草案並沒有調整每項500元的收費標準。
第35類其他服務
20個以下:
不加收超項規費。
超過20個:
每增加1個服務,加收新臺幣200元。
換句話說,第35類未來可能同時出現:
零售服務超5項 × 500元
加上
其他服務超20項 × 200元
兩種超項規費。
官方案例:第35類指定32項服務,要多少規費?
智慧財產局在修正草案中特別提出一個例子。
假設某件商標申請案指定第35類: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7個
其他服務:25個
則:
基本規費:
3,000元
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
7-5=2個
2 × 500元=1,000元
其他服務超過20個:
25-20=5個
5 × 200元=1,000元
因此:
3,000+1,000+1,000=5,000元
該件第35類商標申請規費即為:
新臺幣5,000元
這也是智慧財產局於修正草案中直接列出的計算案例。
三、一案申請多個服務類別,各類分別計算
如果同一件商標同時申請數個類別,超項規費並不是把所有服務加在一起計算,而是應該逐類計算。
智慧財產局舉例:
一件商標同時申請:
第36類:20項服務
第37類:25項服務
第36類未超過20項:
規費為3,000元
第37類超過20項5個:
3,000+5 × 200=4,000元
所以兩類合計:
3,000+4,000=7,000元
新舊制度快速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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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現行制度 |
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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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類商品 |
20項以下3,000元;超過20項每項+200元 |
原則未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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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類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
超過5項,每項+500元 |
維持每項+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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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類其他服務 |
原則無項目數超項費 |
超過20項,每項+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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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5類服務 |
原則無項目數超項費 |
超過20項,每項+200元 |
也就是說,本次修正的核心並不是全面調高商標基本申請費,而是將原本第1類至第34類商品已有的「指定項目過多需額外付費」概念,進一步延伸至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
哪些產業最需要注意?
此次修正並不限於一般所理解的「第35類零售業」。
因為第35類至第45類涵蓋大量現代服務產業,例如:
第35類
廣告、企業經營、代理進出口、零售批發、電商相關服務。
第36類
金融、保險、不動產等服務。
第37類
營建、修繕、安裝等服務。
第38類
電信、通訊服務。
第39類
運輸、物流、倉儲、旅遊安排。
第40類
材料處理、加工服務。
第41類
教育、訓練、娛樂、出版、影音等服務。
第42類
科技服務、軟體、SaaS、設計、研發等服務。
第43類
餐飲、住宿服務。
第44類
醫療、美容、農林等服務。
第45類
法律、安全及部分個人與社會服務。
尤其是第35類、第41類、第42類等經常指定大量服務名稱的申請案件,新制度施行後,更應在送件前仔細檢查服務項目的必要性。
對商標申請人的真正影響,不只是「多付200元」
表面上看,每增加一項只加收200元,好像金額並不大。
但真正值得企業注意的,其實是商標申請策略正在改變。
過去不少申請人在第35類至第45類申請時,會採取「多選一點比較安全」、「反正不用多付規費」的方式,把大量服務一次列入。
新制度的政策方向則很清楚:
商標指定服務將從「大量囊括」走向「精準布局」。
因此,未來申請商標前,更應先確認:
目前真正提供哪些服務?
未來3至5年預計發展哪些業務?
哪些服務屬於品牌核心營收?
哪些只是可能發展,但目前沒有明確商業計畫?
哪些服務名稱實際上內容重複?
哪些服務可以透過較精準的官方名稱涵蓋?
哪些服務即使申請,未來也很可能沒有實際使用?
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將比過去更高。
「選越多越安全」其實可能是錯的
商標申請並不是指定項目越多,保護效果就一定越好。
指定大量與實際營業無關的服務,至少可能產生三個問題。
第一,是增加申請成本。
未來超過20項後即直接增加官方規費。
第二,是增加案件管理複雜度。
商標權範圍越廣,後續進行商標監控、近似分析、授權、移轉或爭議處理時,都可能增加判讀成本。
第三,是商標註冊後仍然存在實際使用問題。
取得商標註冊並不代表從此可以永久保留所有指定項目。商標權仍涉及實際使用及廢止制度。因此,將大量完全沒有營業計畫的服務列入申請,並不必然能形成真正有價值的品牌資產。
所以真正成熟的商標布局,不是:
「最多可以申請多少?」
而應該是:
「哪些服務值得現在申請?」
以及:
「哪些應該留到下一階段品牌擴張時再申請?」
對企業而言,可以怎麼因應?
在新制度正式施行前後,企業可重新檢視商標申請SOP。
第一階段:盤點目前營業項目
先確認公司目前真正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而不是直接從官方名稱清單中大量勾選。
第二階段:區分核心、擴張與預備項目
可以把指定內容分成:
A級:目前核心業務
應優先納入。
B級:已有具體發展計畫
可評估是否提前布局。
C級:純粹假設未來可能使用
則應重新評估申請的必要性。
第三階段:檢查是否超過20項
尤其是第35類至第45類案件,應在申請前計算指定服務數量與規費。
第四階段:評估「刪除服務」與「保留服務」的成本效益
不應單純為了省200元而刪除真正重要的服務。
如果某項服務未來確實具有商業價值,即使增加規費,仍有可能值得保留。
真正需要刪除的,是:
與實際營業無關、重複、沒有明確發展計畫,或對品牌保護價值有限的項目。
第35類申請尤其要避免一個常見錯誤
第35類一直是台灣商標申請實務中最容易產生誤解的類別之一。
許多品牌認為:
「我有在網路上賣商品,所以申請第35類就可以保護品牌。」
這個觀念並不完整。
商標的商品類別與零售服務類別,是不同的保護概念。
例如:
自己生產、販售服飾商品,通常應評估第25類。
如果同時經營集合不同商品供消費者選購的零售服務,則可能另外涉及第35類。
因此,新制實施後,更不建議單純為了「看起來保護很多」而大量指定第35類服務。
應先從企業實際商業模式出發,判斷:
到底是在保護商品品牌,還是在保護服務品牌?
電子申請優惠是否也一起取消?
沒有。
依本次修正草案,電子申請相關減收規定並沒有變更。
依文件所列規定:
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註冊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300元。
如果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均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
每類再減收新臺幣300元。
另外,商標加速審查費每類加收新臺幣6,000元的規定,本次也沒有修改。
新制度什麼時候開始?
這一點目前必須特別區分。
本次智慧財產局公布的是: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
因此截至本文時間截點,不能直接將其表述為「已經正式實施的新規定」。
後續仍須留意:
修正條文最終版本、
正式發布日期、
施行日期,
以及智慧財產局是否另外公布相關申請與計費操作說明。
企業如果近期正準備大量申請第35類至第45類商標,可以提前評估修法對申請成本及案件布局的影響,但實際送件規費仍應以申請當時有效的官方收費標準為準。
給企業的一個重要提醒:以後商標分類更需要「策略」,不是單純「勾選」
這次修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官方規費增加。
它反映了一個更重要的商標實務方向:
商標申請正在從「廣泛指定」走向「與實際營業相符的精準指定」。
對申請人而言,真正要處理的問題,不應只是「控制在20個以內」。
因為如果為了節省幾百元官方規費,而刪除了未來真正重要的核心服務,反而可能造成品牌保護漏洞。
反過來說,如果將數十個根本沒有經營計畫的服務全部放進去,也未必是好的商標布局。
因此,合理的做法應是從:
品牌目前業務 × 未來3至5年發展 × 競爭者商標布局 × 商品/服務類似關係 × 商標實際使用
幾個層面一起判斷。
商標規費調整後,申請前建議做一次「指定商品/服務健檢」
如果您的公司近期準備申請:
第35類零售/電商商標、
第36類金融或不動產服務、
第41類教育/娛樂服務、
第42類軟體、科技、SaaS服務、
第43類餐飲住宿、
第44類醫療美容,
或其他第35類至第45類服務商標,
建議在送件前先確認指定服務項目是否真正符合公司的營業模式與未來品牌發展。
商標分類不是選得越多越好。
好的商標布局,應該是在合理成本下,把真正需要保護的市場範圍放在正確的位置。
常見問題 FAQ
Q1:第35類以後超過20個服務,就全部都要加錢嗎?
不是。
第35類要區分「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與「其他服務」。
依修正草案,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仍是5個以下不另加超項規費,第6個開始每項加收500元;其他第35類服務則是20個以下不另加超項規費,第21個開始每項加收200元。
Q2:第36類至第45類都是超過20項後每項200元嗎?
依目前公布的修正草案,是。
同類指定服務20項以下每類3,000元;超過20項後,每增加一項服務加收200元。
Q3:第1類至第34類也有改嗎?
本次修正重點並非第1類至第34類。
這些商品類別目前本來就是20個以下每類3,000元,超過20個後每增加一個商品加收200元。
Q4:現在申請就已經按照新制度收費嗎?
目前不能這樣理解。
本文件名稱明確為「修正草案」。實際何時適用,仍須等待主管機關正式發布及確認施行日期。
Q5:為了省規費,把服務控制在20項以下最好嗎?
不一定。
商標布局最重要的仍是權利保護完整性。如果第21項確實屬於核心服務,不應只為節省200元就刪除。
應優先刪除的是沒有實際經營需求、重複或保護價值較低的項目,而不是機械式把每一類都壓到20項。
官方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文件第1頁說明修法背景及第35類至第45類案件量、超過20項案件比例;第2至4頁則列出修正條文、計費方式及官方計算案例。









